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在收到关于本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认真阅读了通知书的内容,首先对审查员的工作表示感谢。针对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陈述意见如下: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详见附件,具体修改内容为,在原权利要求1的结尾增加“所述零漂数值用于对陀螺仪的输出数据进行去零漂处理”;

增加的内容记载在原权利要求7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进一步缩小了保护范围,是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修改。

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

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每一层的圆环形激光接收管阵列对应一个陀螺仪的零漂数值,所述零漂数值用于对陀螺仪的输出数据进行去零漂处理”;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实质为,在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接收器靶盘(对比文件1中的刻度盘)所对应的数据不同,数据的用途也不同。

由于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了“通信铁塔自动监测装置中陀螺仪数据存在零漂且无法克服的问题”;产生了“增加了激光初始状态检测装置,实时的获取当前的陀螺仪零漂数值,进而获得精确的铁塔倾斜状态数据。提升了铁塔监测装置的倾斜监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的技术效果。

将对比文件1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由于解决不了数据零漂的问题,因此不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不能产生相应的技术效果。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记载在对比文件2中,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在审查意见中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范畴,申请人对此有不同意见。

既然提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就应当对本领域的常识有一定的了解。对于陀螺仪而言,在实际工作中去零漂不是什么常识,是一个非常有困难的而且非常重要的工作,去零漂的效果也直接决定了陀螺仪的工作能力,是包含陀螺仪的设备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去零漂只有大概的理论依据,没有统一的规定,当然更不是说所有的去零漂的方案都是什么公知常识。审查意见中的看法过于想当然。

在铁塔类设施上工作的用于测倾斜的陀螺仪,其工作状态与无人机等领域的陀螺仪有所不同。对于无人机而言,其飞行过程是受控的,每次偏航都是事先预设的,它的去零漂过程相对简单,只要每次改变航线的时候进行一次数据清零就可以了。不会出现大的累积误差。理论上是这样,实际上也不是特别的容易,每种无人机都有自己独特的去零漂纠偏程序设计。

铁塔类的装置,陀螺仪的数据去零漂处理要比无人机更困难,因为铁塔的倾斜不是受控的过程,你不知道它要往那边倾斜,在倾斜过程中也不是始终倒向一个方向,有多个因素可能导致铁塔朝向不同的方向发生倾斜。当倾斜的方向发生较大的改变,或者铁塔发生晃动的时候,在陀螺仪的输出数据上就会出现很大的累积误差,利用常识手段在后台是无法处理这个问题的,得到的也必然是错误的铁塔倾斜数据。

目前实际应用中解决这个问题,一个方向是定时的将陀螺仪数据清零,由于铁塔现场的不可预见型,这种方式的定时时间很难确定,会出现很严重的误判。另一个方向是针对每一种倾斜情况设计不同的纠偏程序,实际上这是很难做到各种可能性全覆盖的,也避免不了误判的问题。

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技术问题,使得铁塔倾斜监测过程中,陀螺仪的输出数据始终处于可靠的纠偏过程中,避免了误报,应当视为是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的。

申请人认为,审查意见中对于铁塔类装置上工作的陀螺仪的数据的零漂问题的重要性和难度认识不足,忽视了权利要求1中功能性限定的作用。虽然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名义评价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但是没有真正的考虑本领域的常识和技术特点,得出的是不符合实际的结论,也低估了本申请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3条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2-10,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或引用权利要求1的方式撰写,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同样具备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