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0908529.1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23,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温敏变色剂由全包囊型纳米微胶囊材料制备而成,为红色温敏剂、蓝色温敏剂、紫色温敏剂或绿色温敏剂中的一种;所述红色温敏剂在18由红色变无色,其型号为HANS®T-CHALON系列,所述蓝色温敏剂在33由蓝色变无色,其型号为HANS®T-CHALON系列,所述紫色温敏剂在45紫色变无色,其型号为HANS®T-CHALON系列,所述绿色温敏剂在45由绿色变无色,其型号为HANS®T-CHALON系列;所述无机纤维为陶瓷棉、玻璃布或矿物棉中的一种。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添加的温敏剂可使复合材料具有示温的功能,既可以改善木塑产品的外观,又赋予其指示环境温度的功能,提高了产品的功能性;矿物棉、玻璃棉等无机物织物价格便宜,且能有效改善材料的力学性能和尺寸稳定性,拓展产品的适用领域。制得产品的强度远超过国标GB_T 29500-2013对建筑膜板用木塑复合板的强度要求(I类≥18MPaII类≥24MPaIII类≥35MPa

对比文件1(“彩色木塑复合材料的制备及耐老化性能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工程科技I辑》,池冰,第26-2841页,公开日为20160715日)公开了一种木塑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其效果是:不仅可以改善材料的外观颜色、提高了材料的力学强度,同时赋予了材料新的性能,实现材料的智能化,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为“既可以改善木塑产品的外观,又赋予其指示环境温度的功能,提高了产品的功能性”,因此,两者的技术效果不同。

对比文件2(CN103665900A,公开日为20140326日)公开了一种高性能抗日晒木塑复合材料,其木塑复合材料耐侯性、耐化学腐蚀、抗压、抗拉伸、抗老化等性能优越,机械强度高,尺寸稳定性强,耐高低温性好,抗日晒性能强,可以用于户外建筑材料,不能赋予其指示环境温度的功能,提高了产品的功能性,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3 (CN101905537A,公开日为20101208日)和对比文件4 (CN 107283965A,公开日为20171024日)没有公开了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1-4均没有公开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4对本申请不构成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4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修改后权利要求28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修改后权利要求28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四、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3-7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3-7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