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答复一审后的申请文件陈述意见如下:

关于答复一审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223款的规定

本次审查意见中,审查员对于答复稿的权1的意见,跟上次审查意见基本一致,对于申请人所做的修改和解释说明,并未给出合理的回复,而是大量采用至于……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合乎逻辑的分析可以得到的常规设置方式。

对此,申请人完全不认同。

申请人在上次答复中已经陈述,D1是本专利的发明人在早期申请的发明,本次专利中对于技术特征的改进,都是基于在先申请遇到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改进,在答复一审中已经详细陈述,因此不再陈述,特别是审查员所述的“改善流体流动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这句话显然是把本领域技术人员当做发明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是知晓现有技术,但不具备创造力,对流道结构改进使其呈现S或渐近线,可以让整个环形流道和导向分流槽方便的连接在一起,便于流体流动,这显然是提高了流体效率,符合显著的进步的要求,如果按照审查员的逻辑,认为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能力,那任何改进型发明都是“常规能力”了,因为都只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做出进步,这显然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如果审查员很确信该技术是常规能力,请给出相关证据,让申请人信服。

而审查员所找的D2,上次陈述中也已经讲明,其与本发明的技术特征并不相同,D2的方案是直接径向压紧环形结构,且从其技术方案中不能得到其管的内侧设置任何用于限制其径向位移的,在井下作业中,管面对固相冲击,如果内侧无限位,则有可能会发生内凹,由于管本身是径向固定无法调整其轴向压紧,如果出现内凹,将会导致固相从凹陷处向两端移动进而压缩筛网的空间,甚至直接向管内移动造成堵塞,D2的技术很显然无法在与D1结合后直接得到本发明的方案,因为本发明用的是两端夹紧,且采用的是槽型结构,能把筛管的端部压紧,并且给足支撑力,避免侧面的问题,这是按照D2的方案根本不可能得到的。审查员对此仅仅用简单的“至于筛管两端与基管的连接结构和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呵护逻辑可以确定的相适应的技术手段”来质疑,这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本方案是解决了D2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且在D2中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的。按照审查指南的要求,存在技术启示的要求需要满足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中的任意一条,很显然D2并不符合相关要求,如果审查员真的认为本发明的该技术方案是本领域解决相关问题的现有技术,请给出对应的证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电话,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