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710427557.7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13,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请审查员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继续审查。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发明保护的是一种鲤鱼浮肿病毒可视化快速检测试剂盒,本试剂盒是基环介导等温扩增技术,包含引物CEV-F3、引物 CEV-B3、引物 CEV-FIP、引物 CEV-BIP、引物 CEV-LpF 和引物 CEV-LpB,以及上述引物的具体序列;

反应试剂还包括a预反应液:20mM pH8.8Tris-HC18mM硫酸镁、15mM氯化钾、10mM硫酸按、0.l2% Tween-201.4 mM dNTP0.6 M甜菜碱、0.2μM引物CEV-F30.2μM引物CEV-B31.6μM引物CEV-FIP1.6μM引物CEV-BIP0.8μM引物CEV-LpF0.8μM引物CEV-LpB

b反应酶:每微升含8个活性单位的Bst 3.0 DNA聚合酶;

c反应封闭液:由矿物油或液体石蜡油组成;

d反应显色液:含有10 % SYBR Green I的荧光染料

首先,对比文件1(CN106399592A)公开的是一种基于普通PCR的技术而组装的试剂盒,所保护的引物为一对上下游引物,与本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试剂盒中的整套引物完全不同,引物的扩增原理也完全不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其次,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试剂盒在使用时检测所花的时间也相差巨大。本权利要求1所述的试剂盒一次检测过程只需50分钟便可以获得结果,而对比文件1PCR和凝胶电泳至少需要150分钟以上,其过程繁琐,本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检测时间缩短了(150-50/150=2/3并且本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试剂盒检测灵敏度达到14个拷贝,而对比文件1所述的试剂盒只能对150个拷贝以上含量的模板进行检测,所以对比文件1试剂盒的灵敏度也大大低于本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试剂盒。

第三,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试剂盒检测过程中是全封闭进行的,只需用肉眼观察就可判断结果,可以做到不开盖。而对比文件1所述的试剂盒,则需要对反应产物进行暴露的凝胶电泳后,才可以判断结果,在凝胶电泳过程中还可能涉及致癌物EB或其它染料,扩增产物的电泳还容易对检测环境造成气溶胶污染,进而给后续试剂盒使用造成假阳性的错误结果。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了具有更高的灵敏度和更快的检测速度,还具备更安全的检测过程,更环保的结果判断,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明显的技术优势和进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显著的进步。

第四,对比文件2是本申请人之前申请的另一项专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罗氏沼虾诺蒂病毒的LAMP检测试剂盒及其检测方法,其单单针对罗氏沼虾诺蒂病毒,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针对鲤鱼浮肿病毒,本申请作用对象为鲤鱼,而对比文件2作用对象是罗氏沼虾两者的作用对象完全不同,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物种,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两者试剂盒针对的目标基因序列不同两者所用的引物也不同,本专利申请保护的引物是经过多个鲤鱼浮肿病毒核酸序列的比对和多对引物筛选,并进行过引物与模板结合的热力学预测和评估,以及引物特异性和扩增效率检验最终得来,并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道检测目标序列就能显而易见的、容易得到的。

第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反应液与对比文件2相比,所含试剂组成不同,各试剂浓度不同,环介导反应是个复杂的反应过程,其反应效率、特异性和灵敏度都受到反应体系各成分浓度的影响,并且不同引物组合的扩增效率只有在特定的试剂组合与浓度的条件下,才能获得最优结果。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所描述的反应体系是完全不同的试剂组合和浓度值。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就可以获得本申请的反应体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所以说,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两者方案不具有可比性,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技术方案,不然申请人也不会花更多的人力物力做重复类似的研究,对比文件2不能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运用到对比文件1中够成相关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备简单结合的技术启示。

与此同时,从另一角度来看,在对比文件1申请时(申请日:20161214日),对比文件2已经为现有技术(公开日:20121128日),但是本领域的其他技术人员并未提出任何将二者进行结合的相关技术方案,这也说明二者的结合并不是显而易见的,这进一步说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简单、显而易见的预料到的,本申请克服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所以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因此,两者相结合对本申请不构成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此外,本申请整体技术方案达到的技术效果要远远高于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效果,采用本申请的整体技术方案后可以取得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所要求的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所述的病毒DNA提取试剂与对比文件2中的病毒DNA提取试剂相比,组成不同。本申请含有的核心试剂“裂解液A”,其对病毒衣壳具有裂解作用的同时还对核酸DNA具有保护作用,并且其组分的浓度都处于一个优化的浓度,而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该功能的核心试剂。因此,相比对比文件2,修改后权利要求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请审查员客观审定本专利申请,以期可以尽快获得授权为盼。

如在审查中还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