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申请人在收到关于本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认真阅读了通知书的内容,首先对审查员的工作表示感谢。针对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陈述意见如下: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详见附件,具体修改内容为:
将原权利要求1中步骤四中的三处“固定区域”修改为“不动区域”;
“固定”和“不动”有相同的语义,根据原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以下内容
“步骤三 图像对比
对前景图与背景图的每一个对应的对比区域进行灰度值对比,当前景图与背景图的对比区域中灰度值相同的像素点所占的百分率超过第一阈值时,这个对比区域定义为不动区域,否则为活动区域;
在全部活动区域中,将横向或纵向相互连接的活动区域定义为连接区域,当一个连接区域中的活动区域数量超过第二阈值且活动区域在任一矩形区域中纵向非贯通时,这个连接区域定义为连通区域;
步骤四 前景图判断
当固定区域的数量所占的百分比超过第三阈值时,当前前景图为固定前景图;
当固定区域的数量所占的百分比不超过第三阈值时,当固定区域与连通区域之和所占的百分比超过第三阈值时,当前前景图为固定前景图,否则为活动前景图”;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认,原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固定区域”与“不动区域”指代的为同一技术特征,二者均为与活动区域对应的技术特征,与活动区域共同组成整个前景图。因此此处修改为技术术语的统一,不会产生歧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可以唯一的直接的确认的内容,也是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修改。
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克服了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