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老师,
您好!申请人收到您对本申请作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经认真研读,现陈述如下:
修改:申请人将权利要求2-3的内容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6、8的内容补充到权利要求5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3。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符合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的要求。申请人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番号,请审查员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上继续审查。
一、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第一设备向集线器设备发送事件请求URI,具体包括:识别出第一设备上的传感器生成的事件;响应所述事件;向集线器设备发送事件请求URI;所述集线器设备中存储与事件响应URI相对应的设备相关的信息。”
以上技术特征区别于对比文件1,理由是:由于集线器设备中存储与事件响应URI相对应的设备相关的信息,因此在第一设备向集线器设备发送事件请求URI时,第一设备上事件引擎可以响应于计算设备上的事件,向集线器设备发送事件请求统一资源标识符(URI)。其中,“集线器设备中存储与事件响应URI相对应的设备相关的信息”是“第一设备向集线器设备发送事件请求URI”的技术基础,并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才能产生后续步骤“集线器设备接收所述事件请求URI,并将第二设备相对应的事件响应URI发送给第一设备;第一设备向第二设备发送用于所述事件的出站发起会话协议通知”,进而达到不需要人工干预的情况下完成设备之间的通信的技术效果。
综上,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二、关于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系统,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5也必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权利要求6-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5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6-9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希望,上述说明能够有助于澄清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如有不妥或欠周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
最后,申请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