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
在此感谢您对本申请“一种新型古树名木管理方法201810135596.4”所做的认真细致的审查,以及为此付出的辛勤劳动。
针对本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意见,专利代理师和技术发明人分别从专利相关法规和技术角度对此进行了认真研读、分析以及交流讨论,最终形成了以下答辩意见。
一、权利要求书修改说明:
删除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 2修改为新的权利要求1,其他权利要求序号作相应调整。
具体修改见替换页和对照页。
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创造性的答复: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修改后的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分析
以下从独立对比文件技术方案本身、对比文件相互结合的技术方案以及对比文件和现有技术结合的技术方案的角度,对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具体分析。
第一,通过对本申请新权利要求1与审查意见提及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对比,本申请新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具体分析如下:
(1)本申请条形码生成模块,与控制模块连接,编写相应的古树名木的详细信息并自动生成对应的条形码;而对比文件1不具备相似的技术特征。
本申请采用的条形码生成模块可将各个古树名木的生产情况、年龄及健康状况等这一系列信息编制生成条形码,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调取控制。
(2)本申请网络控制模块,与控制模块连接,用于检测各个古树名木的位置变化,在古树名木发生了位置变化时,根据切换算法来决定移动台是否切换,并调整相关基站和移动台的发射功率;而对比文件1不具备相似的技术特征。
本申请采用的网络控制模块可实时监测各个古树名木的位置变化,实现自动化监测;并且采取的切换算法可保证各古树名木信息之间实时传输与交流,提高信息管理的时效性与真实性。
(3)本申请显示模块,与控制模块连接, 显示各个古树名木的详细信息及地理位置资料;而对比文件1不具备相似的技术特征。
本申请管理者可通过显示模块展示的信息对各个古树名木进行管理。
(4)本申请人机交互模块,与控制模块连接,
通过触摸屏实现人与控制模块之间的实时交互;而对比文件1不具备相似的技术特征。
本申请采用的人机交互模块可提高操作的便捷性,方便对信息的管理。
(5)本申请GPS定位模块和条形码生成模块通过通信协议连接在一起,在人机交互模块上录入古树名木的信息的同时,将GPS定位模块获得的信息与古树名木录入的信息同时发送至条形码生成模块,通过一定的编码规则直接生成相应的条形码;而对比文件1不具备相似的技术特征。
基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特征对比所得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现有的古树名木的管理方法较为有限,数据信息的收集及处理较为缓慢,信息的时效性和自动化程度需要改进。
第二,审查意见提及的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存在技术难度和难以克服的技术壁垒,从而很难得到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从而也证明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具备专利法要求的创造性。具体分析如下:
对比文件1属于电子设备技术领域,公开了一种古树名木定位监控器;通过将监控器固定在古树名木的树干上,利用位置标定模块能够有效确定古树名木当前的位置信息,同时,管理监测端能够通过GPRS远程网络实现对古树名木位置信息的采集和处理,以此实现对古树名木位置的远程监控;
对比文件2属于计算机程序技术领域,公开了一种苗木信息展示方法及装置;接收客户端输入的苗木描述信息;判断所述苗木照片是否具有地理位置信息,若是,则将所述地理位置信息填充至所述表格的相应位置;接收客户端输入的提交指令;生成一用于显示所述表格的URL地址,并将所述URL地址转换为对应的二维码;将所述二维码输出至显示装置,提高了苗木信息的传播效率;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分属不同的技术领域,并且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而对比文件1是针对古树名木的定位监控;对比文件2则是对苗木信息展示并通过二维码传输用以提高苗木信息的传播效率;因此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特征即不相同也不相似且无相关性,对比文件2并不能给予对比文件1以解决本申请新权利要去1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鉴于上述分析,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存在结合上的技术难度和技术壁垒,也就不存在相应的针对区别技术特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具备创造性。
第三、审查意见提及的对比文件2不能够来否定本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具体分析如下:
具体分析如下:
对比文件2公开的采用现有的二维码转换软件即可将URL地址转换为二维码与本申请新权利要求1公开的编写相应的古树名木的详细信息并自动生成对应,分析如下:
对比文件2公开的二维码转换软件是实现URL地址的转换与显示,与本申请中编写相应的古树名木的详细信息并自动生成对应并不相同,并且对比文件2中打开URL地址是以编辑模式显示相应的表格,而本申请则是显示各个古树名木的详细信息及地理位置资料,所显示的信息并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与本申请公开的技术特征并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不能够否定本申请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通过分析对比文件之间或者对比文件与现有技术之间的结合难度和壁垒,更加凸显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本申请的新权利要求1,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第四,本申请新权利要求1带来的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1、2的技术效果对比如下:
本新型古树名木管理方法通过GPS定位模块实时的向控制模块发送各个古树名木的地理位置信息,防止古树名木被盗;把各个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年龄及健康状况等这一系列信息,通过编制生成条形码发送至控制模块,存储在数据存储模块里,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调取控制;网络控制模块及无线通信模块保证了古树名木信息之间实时传输与交流,使信息管理更具有时效性与真实性。本系统资源配置合理、具有定位精度高、自动化程度高,实时性强,有效性高,通信及交互便捷等优点;可以大大降低对各个古树名木的管理成本,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本申请相较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
可见,经过上述陈述,本申请新权利要求1克服了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以上分析,就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问题而言,本申请的其他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的要求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具备专利法要求的创造性。即使将对比文件和现有技术结合也得不到本申请文件的技术方案以及技术启示。
(三)以上从专利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角度对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作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还体现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1)、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来自于。。。。。。课题或者科研项目,经过了专家的评估和审核,本技术方案得到业内专家的认可。
可以附上相关的证明文件。
(2)、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来申报专利之前,进行试验和实验,取得了很好的技术效果。
实验过程 和相应的图、表格、数据。
上述几方面证实了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绝对不是根据对比文件和现有技术简单的就能获得的,仅靠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和现有技术启示也绝对得不到的,必须对现有技术的进行大力的研究和创新。
(四)以上从专利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角度对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作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还体现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转化后的预期收益和商业价值为:
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填补了国内外业内技术空白:
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克服了技术偏见:
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上述几方面说明了本发明商业价值大,经济意义大,对行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更进一步体现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通过对本申请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现有技术、技术启示以及惯用手段等的单独对比或者结合对比,可以得到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于审查意见提及的对比文件、现有技术等解决的技术问题;通过对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现有技术、技术启示以及惯用手段等的单独对比或者结合对比,可以明确的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通过对本申请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现有技术、技术启示以及惯用手段等的单独对比或者结合对比,可以明确的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具备显著的技术进步。所以,本申请的修改后的新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已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希望审查员以此为基础尽快批准本申请的专利权。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仍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之处,恳请再给予一次陈述意见/修改/会晤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