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711399874.9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1、4和5中的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3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1、2、4-5和10,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引物和探针序列不同,探针3’端连接的荧光淬灭基团不同;2)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 的是一种试剂盒,试剂盒包括反应缓冲液、荧光定量PCR反应液冻干管、阳性对照品冻干管和阴性对照品冻 干管,并限定了荧光定量PCR反应液冻干管中包含的试剂及其含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从本发明的背景技术可知,荧光定量PCR是最为常用的病原学检测手段,尤其荧光定量PCR具有灵敏度高、特异性强、稳定性好等优点,已经成为动物疫病诊断的主流手段。但是普通的荧光定量PCR方法由于需要大型设备、操作复杂、反应时间长等因素制约了其在现场快速检测方面的应用。对比文件1属于普通的荧光定量PCR方法,不能用于现场检测,因此,本申请克服了对比文件1无法克服的技术难题。
对比文件1只针对普通奶牛分离的IBRV,两者所作用的对象不同。对比文件1的灵敏度为0.02TCID50,由实施例5可知,用本发明试剂盒和Wang等(Wang, J., OKeefe, J., Orr, D., et al.Validation of a real-time PCR
assay for the detection of bovine herpesvirus 1 in bovine semen[ J].Virol.
Methods.2007,14:103–108.)报道的荧光定量PCR方法对提取的12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阳性样本和8份阴性样本核酸进行检测,比较两种PCR方法的符合率。结果显示12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阳性样本中,本发明试剂盒检出的阳性样本数为12个,符合率为100%;而Wang等报道的荧光定量PCR方法对总DNA检出的阳性样本数为0个,符合率为0。两种方法对8份阴性样本检出结果均为阴性,符合率为100%。将荧光定量PCR未检出的而试剂盒检出为阳性的PCR产物测序,测序结果证实为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GB基因的特异序列。证明该试剂盒对于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的检出效果优于现有的荧光定量PCR方法,同时又比现有PCR方法操作简单、便携,更适用于现场检测诊断,为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的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了一种有力便捷的工具;本试剂盒的最低检测限为22.2copies/µL,大大提高了方法的检出率,因此优于文献报道的方法,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审查意见里指出:在对比文件1公开针对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的gB基因作为靶基因进行病毒检测的情下,荧光 PCR检测是本领域常见的分子检测手段,在靶基因公开的情况下,针对靶标基因设计相应的引物和探针是本 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中的引物和探针序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的结果,其技术效果也能经常规的实验进行验证。同时,TAMRA和BHQ1都为本领域常用的荧光淬灭基团,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常 规选择。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首先,本申请克服了对比文件1无法现场使用的技术难题,且是能够检出荧光定量PCR未检出的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GB基因的特异序列,其次,若上述区別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应备很容易在教科书、技术手册和/或工具书中找到,但是由请人并未在在教科书、技术手册和/或工具书中找到相关记载,若审查员坚持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敬请审查员举证。
审查意见里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将荧光定量PCR反应液、阳性对照品和 阴性对照品进行冻干从而方便储存,并有能力根据正交、单因素等常规实验手段确定加入到试剂盒中PCR反应体系各组分的用量。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科学的研究虽然是需要实验来验证的,但不是通过实验确定出来的技术参数或其他特征就不是创新,对于本申请的荧光定量PCR反应液、阳性对照品和 阴性对照品,如果细分的话,每个参数的作用都是有其自然特性的,显然,审查员不能通过这种事后的惯用推理,就否定申请人在参数创新上的辛勤劳动,否定申请人对于现有技术的大胆突破,否定申请人的创新成果,有时因为一个组分的取舍或含量不同,就会得到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科学的实验包括了简单的劳动但不仅限于简单的重复实验,审查员在审查本申请时其自身所知晓的背景技术应当会比本申请的现有技术更宽、更新,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审查员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这就容易误导审查员以主观判断代替客观事实,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因此,还请审查员更多的以事实证据为依据,更多的采用举证的方式来评价本申请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创造性的贡献,而尽量避免主观臆断。
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