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具体见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其来源于原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因此此次修改符合专利法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其公开了一种具有“聚苯胺/PVB层——纳米二氧化钛/PVB层”双层涂层的电化学保护膜层,其充分利用聚苯胺和纳米二氧化钛各自的特性,制备出一种结合聚苯胺和纳米二氧化钛协同对金属进行防腐涂层,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前述的涂层,现有技术也不能给予本发明以技术启示,具体见一审陈述,因此,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其和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聚苯胺/PVB层与纳米二氧化钛/PVB层的上下层相反,因此也具有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4,其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4也具有创造性。
因此,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电话,申请人电话:15208452957,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