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07月23日发出的关于《一种用于蟹虾养殖的水循环系统及方法》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意见陈述。
意见陈述: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特征:本申请具体采用蟹养殖盒养殖蟹,采用蓄水池养殖虾,并且两者的位置连接关系、蟹养殖盒的具体结构均与对比文件1不同。
首先,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针对传统青蟹和南美白对虾养殖技术存在的成活率低、可控性差、养殖环境污染、产率低下等问题,提供一种用于蟹虾养殖的水循环系统及方法。
其次,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喷淋式虾蟹类立体暂养与保鲜系统,并且具体公开了暂养箱的结构,还给出了采用喷淋式养蟹和对水质进行处理循环利用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此,申请人有不同看法,理由如下:其一,本申请的侧重点在于工厂化规模化蟹虾循环养殖系统,是将虾和蟹分别养殖在蓄水池和蟹养殖盒中,两者之间的水进行循环,这是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第一条循环体系,第二条循环体系就是蓄水池和蟹养殖盒中的废水连同废渣通过生物降解池、高压过滤器及消毒罐再循环到蓄水池中使用,这个相当于废物处理利用的循环体系。相比之下,对比文件1的循环系统包括养蟹池、水草地、养鱼池、藕田、养虾池、果树林和家禽养殖区,其属于一种多生态的天然混养体系,这一点和本申请是存在较大区别的。此外,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具体蟹养殖盒的结构,并且其循环模式中关于废物废渣处理的方式和本申请也截然不同。因此,可以说,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完全属于两种不同的养殖技术。其二,对比文件2公开的系统突出的是虾蟹的暂养与保鲜,即短时间养殖及保鲜过程,是为了解决进口海鲜在运输过程中的新鲜度问题,显然该系统是不适宜进行虾蟹大规模长时间养殖,这点和本申请存在本质区别。其三,本申请的蟹养殖盒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暂养箱的结构区别为:1)本申请存在两条循环体系,如前所述。相比之下,对比文件2仅仅是暂养箱中的水进行内循环,显然废水废渣和循环水都是掺杂在一起进行的循环,尽管其每小时将25%集水槽中的养殖水通过冲压泵送入泡沫分离-臭氧消毒机中进行消毒处理,这种处理方式一方面较为繁琐,另一方面同样不可避免蟹虾发生病害的问题,死亡率上升会很快,但如果只是短时间内的保鲜还是不错的选择。2)本申请的蟹养殖盒的单蟹养殖区内均设有斜度为15°的网式挡粪板,网式挡粪板底部连通排污槽,纵向和横向隔板与排污槽相交的地方设有供污物通过的通孔。同层盒体的每个单蟹养殖区的排污槽经通孔彼此连通并将污物汇聚到该层盒体的污物出口处,再经排污管进入生物降解池;最底层盒体的挡粪板下方的侧壁上设有出水口与蓄水池进水口相连。在本申请中,网式挡粪板的作用是挡住蟹的排泄物而让大部分水漏下去,这种设计方式可以很好地将养殖水和废物分开,一方面可以提高循环水的使用质量和频率,并且对于防治蟹虾病害也有很大的帮助,在本申请的具体实施例最终的养殖结果可以很好地佐证这一点。而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这一点。此外,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起来看,两者也均未给出在系统内设计两种循环体系以及在蟹养殖盒内设计挡粪板、挡粪板连通排污槽等结构及连接方式,以将循环水和废水进行分开循环及处理的技术方案或是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两篇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其四,本申请较比2篇对比文件的技术效果显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为:本发明具有蟹虾成活率高、节水、省地、环保、可控性强、单位面积高密度、低风险、质量安全等优点,大大提高养殖效率和产出效率的同时做到防病和不排水及少量换水。采用本发明系统对青蟹和南美白对虾进行循环水养殖,其中青蟹的成活率、生长速度和产量较比现有养殖模式分别提高10~20%、11~23%和5~15%,成本降低50~60%;南美白对虾的成活率、生长速度和产量较比现有养殖模式分别提高5~20%、9~15%和2~7%,成本降低30~50%。对比文件1并未用证据来证明其循环养殖系统对于虾蟹养殖的结果。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效果为将虾蟹类活体暂养与保险、暂养水环境调控、暂养水体低温控制等功能集成;并将暂养容器立体化防止,显著提高了空间利用率。显然,也是无法和本申请的技术效果相比拟的。因此,本申请较比对比文件1和2具有显著进步。
2)关于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8保护的是一种蟹虾养殖的方法,是基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完成,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8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2结合公知常识相比,是基于不同的技术问题、采用不同的方案进行的发明,且技术效果也有本质不同。对比文件1-2的综合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也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相较与对比文件1-2具有实质性特征和显著性进步,具备专利法22条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给申请人提供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联系电话17748496989,申请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