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对申请号为201810472967.8做以下陈述,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针对权利要求书中的“CuN2O6 •3H2O”其代表的是“三水合硝酸铜Cu(NO3)2•3H2O”;“CeN3O9•6H2O”其代表的是“三水合硝酸铜Ce(NO3)3•6H2O”;这个在发明人做实验时,根据具体的试剂瓶上的标志写的,具体如下: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26.4的规定。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