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0月09日发出的关于《一种液相色谱用甲醇废水的处理方法》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将原权利要求1和3合并成新权利要求1;
将原权利要求2删除;
将原权利要求4变成新权利要求2。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详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特征:1)本申请氧化还原反应的工艺条件与对比文件1不同;2)本申请还包括将生成的三氧化二铁沉淀制成高铁酸钾后循环用于液相色谱用甲醇废水与高铁酸钾混合反应的过程。
首先,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针对液相色谱实验室产生的流动相废液,提供一种液相色谱用甲醇废水的处理方法。
其次,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高铁酸钾氧化降解低浓度甲醇废水的研究”,并具体公开了其实验方法。对比文件2给出了高铁酸钾溶液会分解放出氧并沉淀出含水的三氧化铁,以及给出了高铁酸钾可由水和三氧化二铁制备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给出了高铁酸钾将水分子分解成强氧化性的原子氧可以氧化有机物并最终将其分解为二氧化碳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对此,申请人有不同看法,理由如下:其一,本申请针对的是高浓度的甲醇废水,这是因为液相色谱用甲醇废水中甲醇浓度普遍很高,基本都在40%以上,对于这种高浓度甲醇废水的处理在选择氧化剂时会有很多限制,选择不好很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对比文件1公开的实验过程中采用的是50mg/L的甲醇水溶液,换算成体积浓度大概在6.3%左右,和本申请的浓度差距在7倍左右。众所周知,低浓度甲醇废水可以采用高锰酸钾溶液进行氧化还原来处理,但一旦涉及到高浓度甲醇废水,根本不能再采用高锰酸钾溶液进行处理。这儿也是同样的道理,高铁酸钾可以处理低浓度的甲醇废水并不意味着其也可以处理高浓度的甲醇废水。因此,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高铁酸钾氧化降解低浓度甲醇废水的研究,但只是针对低浓度甲醇废水的研究,对高浓度甲醇废水并不具备启示和指导意义。其二,对比文件2给出的高铁酸钾溶液会分解放出氧并沉淀出含水的三氧化铁已经是公知常识,其原理和高锰酸钾相近似。对比文件3给出的高铁酸钾水分子分解成强氧化性的原子氧可以氧化有机物并最终将其分解二氧化碳也属于公知常识。这些公知常识对于断定高铁酸钾是否可以用于高浓度甲醇废水的处理并不具有现实意义,如果有,那么参照高锰酸钾的案例,高铁酸钾正常是不可能用于高浓度甲醇废水的处理的。这也说明,实验研究过程很可能和理论推测结果差距很大,如果按照理论推测来预言实验研究,那么科研的现实意义就大大减弱了。其三,通过对现有高浓度甲醇废水的处理方案进行检索可以发现,大多都是采用:物化法、焚烧法、气体法、生化法,也有采用化学法进行处理,化学法包括氧化法和超临界水氧化法,其中氧化法采用的氧化剂普遍是氯系氧化剂,反应过程和处理过程都十分繁琐。其四,本申请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发明采用高铁酸钾为氧化剂对液相色谱用甲醇废水进行处理,工艺简单,安全性高,整个过程无二次污染,经处理后的废水中甲醇残留量低于20%,可以作循环水、洗涤水等用途,获得的氧化铁还可以再生成高铁酸钾循环利用于氧化还原反应过程。该工艺过程绿色环保,具有较大的经济和环境价值。
因此,权利要求1局域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3结合公知常识相比,是基于不同的技术问题、采用不同的方案进行的发明,且技术效果也有本质不同。对比文件1-3的综合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也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相较与对比文件1-3具有实质性特征和显著性进步,具备专利法22条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给申请人提供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