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0410943.X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同意审查员意见。
申请人认为: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用于治疗失眠症的药物,包括以下重量份的组分:中草药组合物30份-50份,盐酸非索非那定5份-10份,余量为离子水,上述物质的含水量为65%,以上述各物质的质量总量计,该用于治疗失眠症的药物还包括3 ml:100 g-5 ml:100 g的枯草杆菌发酵液。本发明药物起效快,从鼻孔进入体内,降低了肝脏的首过效应,因而起效快,首过效应降低,这对于治疗失眠的药物而言,对患者是更好的选择。本发明药物能够治疗失眠症,改善心理亚健康状态,可以改善患者对药物的依赖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26.3的规定。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15353658229,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