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0411490.2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将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3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2。
3、删除权利要求2和4,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4、将申请文本中的“乳酸杆菌”修改为“枯草杆菌”,此处为笔误。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中草药组合物发酵粉末10-20份,盐酸非索非那定15份-20份;所述中草药组合物发酵粉末质量比为5-8:8-10:3-8:2-5的白附子、龙骨、肉桂和辣木叶组成。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采用本发明用于治疗心理障碍疾病的药物,能够明显改变心理障碍疾病(尤其是抑郁症)的症状,现有的使用氟西汀改善抑郁症患者的认知能力,可以缩短小鼠的强迫游泳不动时间,其不动时间为99.2±3.6s,单独使用盐酸非索非那定,其不动时间为115.5±5.3s,本发明将中草药组合物发酵粉末和盐酸非索非那定两者结合在一起,具有协同作用,能够缩短小鼠的强迫游泳不动时间,其不动时间为能够到达70.2±3.3s。因此,本发明的用于治疗心理障碍疾病的药物能够明显改善抑郁症。
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修改后权利要求2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修改后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四、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3-5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3-5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15353658229,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