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1中的“质量比”修改为“质量百分比”,“R1R2分别为C1-C4”修改为“R1R2分别为C1-C4烷基”;

权利要求2中的“反应步骤的最大步数与多胺类化合物中胺基基团的氢原子的个数m相同”修改为“反应步骤的最大步数与多胺类化合物中胺基基团的氢原子的个数M相同”、“得到G1-Gm超低分子量支化叔胺型聚胺”修改为“得到G1-GM超低分子量支化叔胺型聚胺”;

权利要求3中的“0.1摩尔的多胺类化合物(胺基基团的氢原子数目为m)与0.1m摩尔份含有烯键的叔胺类化合物分别溶解在80-120mL等量溶剂中,”修改为“0.1摩尔的多胺类化合物与0.1M摩尔份含有烯键的叔胺类化合物分别溶解在80-120mL等量溶剂中,其中M为多胺类化合物中氨基基团的氢原子数目,”、将“旋蒸至干即可得到Gm超低分子量支化叔胺型聚胺”修改为“旋蒸至干即可得到GM超低分子量支化叔胺型聚胺”;

权利要求5中的“R1R2分别为C1-C4”修改为“R1R2分别为C1-C4烷基”。

同时适应性的修改说明书的内容。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电话,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申请人电话为:18011452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