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本发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季铵盐为端基的阳离子超支化聚合物能够作为页岩抑制剂,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二乙烯基砜能够与二乙烯三胺反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对此,申请人不予认同。

对比文件1和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两者反应机理不同,对比文件1中实质上为酰化反应,而本发明中为双键和氨基的反应;2、反应原料不同,对比文件1为二乙烯三胺和丁二酸酐为原料合成超支化物,本发明为多胺类化合物和含烯键的砜类化合物为原料合成超支化物;3、制备方法不同。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经提出“该聚合反应的本质就是羧基和胺基的缩合反应”(对比文件11页最后一段),因此,如果对比文件1能够给予本发明以技术启示,那么本发明应当也是按照羧基和氨基的缩合反应来进行布局设计的。但是,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以及实施例中的内容可知,本发明实质上是“仲氨基和双键之间的聚合反应”,因此,对比文件1难于给予本发明以技术启示,本发明具有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之间具有不同的反应机理,因此在反应原料上也有所不同,对比文件1采用二乙烯三胺和丁二酸酐为原料合成超支化物,本发明采用多胺类化合物和含烯键的砜类化合物为原料合成超支化物。为此,审查员引出了对比文件2,并指出,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二乙烯基砜能够和氨基快速反应的技术启示。

首先,对比文件2的目标产物为封堵剂,而本发明以及对比文件1中的目标产物为页岩抑制剂,两者的最终目的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难于给本发明以技术启示。

至于审查员所述“(对比文件2产物)该聚合物呈三维椭球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对比文件2超支化封堵剂也具有一定的页岩抑制效果且热稳定性较好”在本领域中是难于找到相应依据的,对于季铵盐类页岩抑制剂来说,其主要作用机理是阳离子交换:即季铵基团带有正电荷,页岩的黏土带有负电荷,二者之间相互吸引、中和,削弱黏土间的静电排斥,使黏土更容易聚集(见本发明有益效果)。而对比文件2的产物并不具有该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难于给本发明以技术启示,进一步说明本发明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9为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9也具有专利法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电话,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申请人电话:15208452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