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本发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季铵盐为端基的阳离子超支化聚合物能够作为页岩抑制剂,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了二乙烯基砜能够与二乙烯三胺反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对此,申请人不予认同。

对比文件1和本发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两者反应机理不同,对比文件1中实质上为酰化反应,而本发明中为双键和氨基的反应;2、反应原料不同,对比文件1为二乙烯三胺和丁二酸酐为原料合成超支化物,本发明为多胺类化合物和含烯键的砜类化合物为原料合成超支化物;3、封端试剂不同;4、制备方法不同。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经提出“该聚合反应的本质就是羧基和胺基的缩合反应”(对比文件11页最后一段),对于有机合成而言,反应机理对最终产物的影响较大,因此,如果对比文件1能够给予本发明以技术启示,那么本发明应当也是按照羧基和氨基的缩合反应来进行布局设计的。但是,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以及实施例中的内容可知,本发明实质上是“仲氨基和双键之间的聚合反应”,因此,对比文件1难于给予本发明以技术启示,本发明具有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之间具有不同的反应机理,因此在反应原料上也有所不同,对比文件1采用二乙烯三胺和丁二酸酐为原料合成超支化物,本发明采用多胺类化合物和含烯键的砜类化合物为原料合成超支化物。为此,审查员引出了对比文件2,并指出,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二乙烯基砜能够和氨基快速反应的技术启示。

首先,对比文件2的目标产物为封堵剂,而本发明以及对比文件1中的目标产物为页岩抑制剂,两者的最终目的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难于给本发明以技术启示。

至于审查员所述“(对比文件2产物)该聚合物呈三维椭球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对比文件2超支化封堵剂也具有一定的页岩抑制效果且热稳定性较好”,首先,对比文件2的聚合物呈三维椭球状不知道为何能够预期对比文件2超支化封堵剂也具有一定的页岩抑制效果且热稳定性较好;对于本发明的页岩插层抑制剂来说,其主要作用机理如下:超支化聚合物具有较强的成膜能力,可以在泥页岩井壁上形成水化膜从而阻止水分子继续进入岩层,还可插入黏土晶层间,降低晶层间距,从而达到抑制黏土矿物表面水化,能满足各种复杂井况的钻井需求,有效降低由于泥页岩水化分散发生井壁不稳定的发生概率(见本发明有益效果)。而对比文件2的产物仅能实现对页岩地层进行有效的致密封堵,有效阻止钻井液滤液侵入地层(见对比文件2的有益效果),因此,两者产生技术效果的原理不同,不知道为何审查员说对比文件2能给予本发明以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其实质是制备一种能够用于页岩地层的封堵剂,与本发明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其难于给本发明以技术启示,进一步说明本发明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审查员引入了对比文件3,认为其对本发明封端试剂的选用产生了技术启示。

但是,审查员需要注意的是,对比文件3中采用的封端试剂之一为N,N-二甲基对苯二胺,其含有苯环,当将其添加至聚合物中作为封端试剂后,由于含有苯环,其减小了聚合物的水溶性;置于审查员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采用类似的机理,选择含有双键的叔胺进行封端,从而不难选择二甲基丙烯胺”,有机化合物千千万万种,含有双键的叔胺的数量也相当多,若是对比文件3对本发明形成了技术启示,那么本发明选择出二甲基丙烯胺作为封端试剂,那么需要经过多少次试验才能得出。

事实上,需要强调的是,本发明通过多胺类化合物和含烯键的砜类化合物合成超支化聚胺,然后采用封端试剂对其进行封端,其方案为一个整体,并不能单独割裂开来,正是由于本发明选取的特殊原料、通过特殊的方法合成的目标产物,才具有本发明的技术效果,若将其中一个原料更换成审查员所采用的的对比文件中的相对应的物质,那么不可能达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例如根据对比文件130-32页所述,其最终产物的的质谱测试图中可以看出,其分子量均集中与387-942左右,根据其所采用的原料来看,其产物的聚合度较低,目标产率较低;而根据本发明的附图1和附图2可知,本发明实施例1的分子量集中在1004-3864左右,实施例2的分子量集中分布于1096-2836左右,说明采用本发明的方法及原料,其最终的聚合度远高于对比文件1

权利要求2-7为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7也具有专利法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电话,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申请人电话:15208452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