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非常感谢贵局及审查员老师您对申请号为201910441787.8的专利的审查,申请人仔细阅读了20200117日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做如下陈述。

关于您对本申请的复审意见通知书,您提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申请人有不同的看法。具体意见陈述如下:

一、  权利要求修改:

将原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相应修改权利要求的番号。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畴,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请审查员老师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继续审查。

二、  修改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

所述储料箱(1)内腔顶部的右端固定连接有紫外线灯管(12),且储料箱(1)的内腔活动安装有搅拌机构(4),所述储料箱(1)的顶端设置有供电机构(3),储料箱(1)右侧的顶端固定连接有定时器(13),储料箱(1)右侧的底部开设有第一出料口(9),且第一出料口(9)的内表面活动安装有电磁阀(10),所述储料箱(1)底部的中后端固定安装有第一电机(7),且第一电机(7)的输出轴通过拉绳(8)连接有喂食机构(5);

所述搅拌机构(4)包括主动轮(41)和从动轮(44),且主动轮(41)和从动轮(44)之间通过传送带(42)传动连接,传送带(42)的外表面固定连接有搅拌叶(43),搅拌叶(43)的数量为十六到二十个,且每两个相邻搅拌叶(43)之间的距离均相同,同时主动轮(41)的背面还与第二电机(45)的输出轴固定连接,且第二电机(45)固定连接于储料箱(1)背面的上端。

 首先,本申请是用于养殖场中的饲料供给,储料箱的底部设置有第一出料口,并且对应有喂食机构,用于实现养殖场的统一管理,本技术方案中的供电机构上亦连接多组饲料供给机构,用于实现同步饲养,同时,本申请通过倾斜设置的输送式搅拌机构对饲料进行搅拌混合处理,该搅拌机构可对位于储料箱底部的饲料进行翻动,实现上下翻动混合,而对比文件1中的搅拌仅为同一深度内的饲料的搅拌,且其搅拌深度受搅拌器的长度所影响,对于底部饲料的混合程度较差,易出现小颗粒饲料沉淀的现象,导致饲料混合不均,因此,本申请相比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性的进步和实质性的优点,所以对比文件1中的搅拌机构并未给予本申请技术启示,不能作为本申请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中喂食机构上的拉动机构是为了解决仔幼兔进入喂料盒趴卧且对饲料盒里面的饲料扒料,从而造成饲料浪费,甚至在饲料盒里面排便而污染饲料,而本申请中拉绳机构是用于配合电磁阀对喂食机构进行定量投食,避免饲料的浪费,同时通过控制喂食机构的打开与关闭,保证内部加热板的加热效果。而且对比文件2中的拉动机构是未设置驱动机构,采用手动控制的方式实现对饲料盒的开启状态进行控制,并不适用与养殖场式的饲养,同时与本申请中自动化养殖的技术目的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开盖机构无法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给出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5中的智能家畜喂食系统,包括喂食机、多个温湿度传感器、触摸显示屏和无线通信模块,所述喂食机内设有主控制处理器和存储模块,所述主控制处理器能够根据多种传感器采集的养殖环境信息和家畜运动状况选择喂食方案,并由所述主控制处理器控制第一电磁阀和第二电磁阀向食物搅拌装置投料,形成家畜食物;当饲料不足时所述喂食系统还能向用户智能终端发送饲料不足提示信息;该喂食系统能够主动监测环境以及家畜情况,对家畜所需喂食量动态进行判断、调整,并制定相应的喂食方案,主动进行喂食。而本申请中的远程控制仅是将远程移动终端接入4G网络的智能手机,然后使用智能手机远程控制本喂食装置。对比文件5中的控制系统相比于本申请中的控制方式过于复杂,其涉及多个检测模块和更加智能化的处理系统,若将其用于本申请中的农场养殖,会大大增加其生产成本,所以对比文件5无法作为本申请的对比文件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本申请的从属权利要求均是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行引出的,所以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  权利要求2-4具备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属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希望,上述说明能够有助于澄清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如有不妥或欠周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审查员也可以直接与申请人联系13551134124,以便申请人能够及时答复。

最后,申请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