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09月27日发出的关于《一种蓝莓果酒及其制备方法》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将原权利要求1和2合并成新权利要求1;
将原权利要求3-10依次变成新权利要求2-9,并改变相应的应用关系;
将“采用的澄清剂为β—环糊精、壳聚糖或者明胶”的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详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特征:
1)本申请是制备一种蓝莓果酒,对比文件1是制备一种加气果味葡萄露酒;
2)本申请在制备蓝莓青汁过程中有脱色和护色处理;
3)本申请采用的澄清剂与对比文件1不同;
4)本申请在对蓝莓清汁进行产香发酵前有调糖度和调pH值的过程;
5)本申请在对产香发酵的蓝莓汁进行酒精发酵时当比重降至0.993时分离酒脚。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加汽果味葡萄露酒的生产方法,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制备一种其他口感的果酒。以蓝莓制备蓝莓果汁发酵酒、蓝莓露酒、蓝莓汽酒在本领域较为常见。继而相应的调整预处理工艺也是常规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根据现有技术的记载进行脱色、护色处理、糖度和酸度调节。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对此,申请人有不同看法:
其一,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针对现有的蓝莓果汁类饮料、蓝莓酒制备技术存在的酸度较高、口感和甜度较差的问题,提供一种蓝莓果酒及其制备方法。而对比文件1是针对现有的水果葡萄露酒制备工艺存在的营养成分损失、果香不足、不含汽及产品易氧化或再发酵问题,提供一种加汽果味葡萄露酒的生产方法。蓝莓和葡萄尽管均可以用来制备果汁和酿酒的水果,但由于两者从培育环境到品种均差距较大,市面上有很多葡萄酒,但蓝莓酒却一直并未普及,主要和蓝莓酒发酵过程较为特殊以及工艺复杂相关。因此,从技术问题层面来看,两者存在较大区别。
其二,从技术方案出发,本申请在蓝莓果液中加入明胶进行脱涩处理,并且限定明胶加入量为1.1~1.3g/L蓝莓果液,脱涩温度为13~17℃,震荡时间为15~25min,并加入了柠檬酸进行护色处理。尽管脱涩和护色是制备果汁和酿酒常用到的过程,但对比文件1并未直接给出如何将脱色和护色工艺应用到蓝莓酒制备过程的方案或是相关技术启示,而现有技术也并未对蓝莓酒制备中任何进行脱涩和护色进行直接指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制备蓝莓果汁或是蓝莓酒的问题时,需要进行大量的实验来获得最优的控制参数,该过程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本申请采用了β—环糊精、壳聚糖或者明胶作为本申请的澄清剂,而在葡萄酒制备过程中常用到的澄清剂为明胶、皂土、PVPP或蛋清,那么在面临蓝莓酒制备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还是会参考使用这几种澄清剂,而不会采用壳聚糖或者β—环糊精。再者,本申请在进行产香发酵前在蓝莓清汁中加蔗糖调配初始发酵糖度为18°Bx,并加入CaCO3调整pH为3.5。该过程对本申请后期的产香发酵、酒精发酵以及苹果酸-乳酸发酵至关重要,会直接影响最后蓝莓果酒的调配效果。并且这个调糖度和调pH的过程并非本领域在制备蓝莓酒的常规处理过程,常规处理中并没有这么一个调糖度和pH的过程而是直接进行产香发酵、酒精发酵等过程。此外,本申请还限定了在对产香发酵的蓝莓汁进行酒精发酵时当比重降至0.993时分离酒脚。只有在该比重下进行分离时蓝莓果酒的口感是最好的。而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均未公开该控制指标,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便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也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其三,本发明获得了显著的进步,其技术效果总结如下:本发明可使蓝莓酒保留更多的蓝莓香味;发酵度数低,更为大众接受,特别是女性受众更广;同时,本发明可使蓝莓酒中花青素含量在200mg/L以上,极大地保留了营养成分含量;蓝莓酒的总酸含量在6.8g/L以下,酸甜适中,口感较佳;本发明的蓝莓酒货架期在6个月。相比之下,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是获得一种低度含气易饮、果香浓郁、清新自然、口感爽适、营养健康、风味独特、不需添加香精或香料物质的葡萄露酒。显然,两者的技术效果完全不同。
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保护的是一种蓝莓果酒,是基于权利要求2-8的技术方案实现,在权利要求2-8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相比,是基于不同的技术问题、采用不同的方案进行的发明,且技术效果也有本质不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也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相较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征和显著性进步,具备专利法22条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给申请人提供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