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910171472.6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4和5中的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将“用上述制备得到的活性紫贻贝贝壳粉去除黄曲霉毒素并最终测定黄曲霉毒素的含量的方法步骤为
(1)先采用活性紫贻贝贝壳粉制备3 g/L活性紫贻贝贝壳粉悬浊水溶液;
(2)用水-甲醇(6:4
v/v)配备黄曲霉毒素B1、B2、G1、G2标准溶液,使得其浓度为 20μg/L;
(3)取3 g/L步骤(1)制得的活性紫贻贝贝壳粉悬浊水溶液与步骤(2)得的黄曲霉毒素标准溶液等体积混合,分别在5min、10min、20min和30min取混合液过滤,取15mL滤液过免疫亲和柱,20mL水淋洗,1mL甲醇洗脱定容,用液相测定黄曲霉毒素的含量(HPLC检测条件方法参照国标GB 5009.2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该补充的内容位于原说明书中第【0115】段-【0118】段中。
3、删除权利要求4和5,并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
上述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是:
1)贝壳粉的制备方法的步骤工艺及技术参数不同;
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活性紫贻贝贝壳粉去除黄曲霉毒素并最终测定黄曲霉毒素的含量的方法。
对比文件1(CN1611593A)公开了一种超净剂,其具体由废弃的海贝壳等作为原料加工制备而成,并公开了其采用分阶段锻烧处理贝壳及公开了三次升温与一次降温的具体处理步骤。审查意见中指出,本发明同样是采用了三次升温与一次降温的锻烧手段,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本发明的两个升温温度,其他升温温度及降温温度也与本发明相近,可见本发明发明构思与对比文件1实质上相同,均是通过分步锻烧并控制锻烧参数以获得良好锻烧效果,对于锻烧过程中各阶段温度、升温或保温时间容易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锻烧效果、制备需求等合理调整,并且没有证据表明本发明锻烧参数较现有技术具有优势或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不能赞同上述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的评述。首先,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部分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似的工艺步骤和个别相同参数,但是并没有公开由制备得到的“超净剂”去除黄曲霉毒素并最终测定黄曲霉毒素的含量的方法和步骤,显然难以证实其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所具备的技术效果。因此,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贝壳进行多个阶段煅烧处理的技术启示,但是,不能因为个别温度参数相同,就认定为本方案的提出就完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和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除了公开了具体的煅烧处理的温度不同、时间不同,这些工艺参数的确定都需要付出大量的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并非依托对比文件的启示就能显而易见得知;其次,本申请还公开了:“步骤5、时效处理:将煅烧后的贝壳暴露于空气中,使其自然风化,暴露的时间为6小时;步骤6、消化处理:将时效处理后的贝壳加入清水,使其自身充分反应,然后进行抽吸脱水,消化处理的时间为10-15小时”,而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上述步骤,也没有提出任何技术启示。第三,本申请还公开了活性紫贻贝贝壳粉去除黄曲霉毒素并最终测定黄曲霉毒素的含量的方法,而对比文件1照样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提出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通过对比文件1就能显而易见的得到,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说明书图3可知,本发明制备得到的活性紫贻贝贝壳粉制成的3 g/L悬浊液pH值在配置后1 h-36 d均保持稳定,在12.44-12.80。由本申请制备得到的产品为天然紫贻贝壳经煅烧活化形成的贝壳粉,与受黄曲霉毒素污染的玉米、花生、豆粕混合,可以有效去除其中的黄曲霉毒素。由说明书图4可知,黄曲霉毒素B1、B2、G1、G2加入等体积3 g/L活性紫贻贝贝壳粉悬浊水溶液混匀后,分别静止5min、10min、20min和30min,在各时间点均检测不到黄曲霉毒素B1、B2、G1和G2。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净剂,其技术方案中的煅烧过程与本申请并不相同,且其技术效果未显示能够完全去除达到未检出的技术效果,也不具有上述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公知常识(参见《农产品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技术》,邹礼根等编著,第235页,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3年3月出版)公开了贝壳的成分组成,其技术方案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也未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比较于对比文件2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本申请的技术构思中通过煅烧条件的改变以及通过时效处理和消化处理来制备得到能够完全消除黄曲霉毒素的活性紫贻贝贝壳粉。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通过工艺条件和步骤的改变,能够得到技术效果更优的消除黄曲霉毒素的活性紫贻贝贝壳粉,取得了黄曲霉毒素未检出这一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较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还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同时与其具有单一性的权利要求4和5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申请人联系方式13551134124,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申请人定当积极配合完善。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并对审查员为完善本专利而付出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申请人:杭州航民雪贝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