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0825日发出的关于《一种抗菌的形状记忆纤维的制备方法》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将原权利要求12合并成新权利要求1

将原权利要求4删除;

将原权利要求3变成新权利要求2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详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抗菌的形状记忆纤维,并限定了其由形状记忆聚氨酯以及有机抗菌剂通过纺丝技术复合形成,并且有机抗菌剂为聚六亚甲基双胍盐酸盐、卤胺、石碳酸、季铵盐类、胍盐类、异噻唑类、蜂蜜、茶多酚、茶树油、壳聚糖中的一种

首先,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针对现有人工抗菌纤维加工方法存在的制备方法中抗菌剂不友好、抗菌剂用量大、凝固浴产生废液多、多功能复合效率低下等问题,提供一种抗菌的形状记忆纤维的制备方法。

其次,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凝固浴中添加功能性添加剂以赋予纤维相应功能的教导。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凝固浴中添加抗菌剂以与纤维形成离子键结合从而改善抗菌性的教导。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凝固浴中添加抗菌剂以与纤维结合从而改善抗菌性的教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对此,申请人有不同看法,理由如下:其一,本申请的纤维需要具备两种功能,一是抗菌,二是形状记忆,并且在具备这两种功能的同时还要具有优良的机械性能,否则就失去开发和应用的实际意义。其二,对比文件1公开的形状记忆纤维聚氨酯的制备方法,其中并不涉及到抗菌成分的添加,并且对比文件1也并未公开或者启示进一步在形状记忆纤维聚氨酯中添加特定的抗菌成分进而获得具备双重功能且机械性能优异的抗菌形状记忆纤维。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对腈纶进行阻燃改性的过程,从技术方案的侧重点来看,对比文件2是为了对腈纶进行阻燃改性,而本申请是为了对形状记忆纤维进行抗菌改性,那么对腈纶进行阻燃性能的改进并不能对聚氨酯的抗菌改性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并且阻燃成分和抗菌成分完全属于两个概念,这就好比想了解重感冒的药却去翻找鼻炎的药是一个道理。从添加剂在两者中的作用来看,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不管是将添加剂直接进行添加,还是将添加剂制成悬浮液或微胶囊后再添加,本质上都是属于制备复合纺丝原液,然后进行纺丝,这种方式制备出来的纤维,其添加剂是在纤维内层和外层均有分布,相比本发明提及的方式而言,其不足在于:功能性添加剂用量大、在凝固浴(若是湿法纺丝)中有损失,且难以回收利用。而本发明采用的方式是基于将有机抗菌剂直接引入到凝固浴中,凝固浴组分单一,就是有机抗菌剂水体系,且抗菌剂将主要在纤维双扩散成型过程中引入,能够有效降低抗菌剂的使用量,且抗菌剂在纤维表面相对集中,赋予纤维优越抗菌性能;纤维制备结束后,有机抗菌剂还可以进行回收再利用,从而降低成本,而且凝固浴中引入有机抗菌剂对于纤维的成型有辅助作用;与此同时,如果将抗菌剂直接简单引入到纺丝原液中,那么完全包覆在纤维内部的抗菌剂发挥不了作用,而且一些添加型的抗菌性还会对纤维的性能产生破坏。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在海藻酸钠纤维中添加抗菌成分,海藻酸钠纤维和聚氨酯纤维属于两种不同的纤维,海藻酸钠纤维并不具备形状记忆功能,那么在海藻酸钠纤维中成分添加抗菌成分后形成的纤维具备优良的性能并不意味着在聚氨酯中同样具备优良的性能,毕竟在现有技术中,还未出现相关研究,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并非在材料中添加抗菌成分后材料的抗菌活性一定是上升的,也有下降的可能(https://wenku.baidu.com/view/933a181a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7b.html#),并且还会对材料产生机械性能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好是坏只有通过实际研究才能得出,无法预期。对比文件4也是基于同样的问题。

此外,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小结有规定:“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审查意见认为的: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凝固浴中添加功能性添加剂以赋予纤维相应功能的教导。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凝固浴中添加抗菌剂以与纤维形成离子键结合从而改善抗菌性的教导。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凝固浴中添加抗菌剂以与纤维结合从而改善抗菌性的教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这种观点是基于并没有将本发明方案作为整体看待而得出的。现有技术并没有公开或暗示“在形状记忆纤维聚氨酯中添加抗菌成分”所形成的材料具备抗菌和记忆双重功能,并且还具备优异的机械性能。审查意见中只是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区别于对比文件1234的部分完全与本申请整个技术方案隔离开,单独孤立地评述这些部分,不符合创造性判定原则。也可以合理的认为:审查意见的观点是在基于知晓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和效果之后,受本申请整体发明构思的启示而倒推得到,这不符合上述审查指南内容的精神。因此,即便结合对比文件1~4也不能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本申请较比对比文件1-4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其二,本申请较比4篇对比文件的技术效果显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为:本发明采用形状记忆聚氨酯为纺丝原料,有机抗菌剂水溶液作为凝固浴,通过湿法纺丝技术,一步法得到一种具有抗菌效果的形状记忆纤维。该抗菌纤维具有较好的细胞相容性,广谱抗菌活性,较好的机械强度、较好的形状记忆功能。本发明具体实施例公开的相关实验及数据以及对比例1中与现有形状记忆聚氨酯相比较的力学性能结果可以充分证明。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其制备的形状记忆聚氨酯纤维具备抗菌性,并且性能参数肯定不如本申请(详见本申请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的对比例1)。对比文件2-4的材料均不具备抗菌和记忆双重功能,并且机械性能也能保持优异的结果。因此,本申请较比对比文件1-4具有显著进步。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保护的是该抗菌的形状记忆纤维的制备方法,是基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完成,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4结合公知常识相比,是基于不同的技术问题、采用不同的方案进行的发明,且技术效果也有本质不同。对比文件1-4的综合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也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相较与对比文件1-4具有实质性特征和显著性进步,具备专利法22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给申请人提供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

 

申请人:四川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