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0933545.6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3和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3和5,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对种子进行催芽播种前进行育苗基质的配制,具体为:取草炭与蛭石按体积比2∶1的比例,每立方米基质加入氮磷钾三元复合肥1.5~2.5 kg,混匀作为育苗基质,分装于10cm×10cm塑料钵中;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人工嫁接效率由靠接法的每小时嫁接120株增加到本发明方法的163株,表明工效得到大幅度提高。从幼苗的生长指标比较,嫁接苗的株高、株幅、根冠比与壮苗指数均高于自根苗的;由表1可知,本发明的根冠比为0.18,株高(cm)为17.2,对两种嫁接方法的嫁接苗比较,本发明方法幼苗的几个生长指标数值高于靠接苗,表明嫁接苗质量高,有利于培育壮苗。
对比文件1 (CN105766390A)公开了一种提高西瓜嫁接成活率的嫁接方法,在对种子进行催芽播种前进行育苗基质的配制:将椰糠与蛭石按体积比1 : 1的比例混成复合基质,椰糠与蛭石与本申请的“草炭与蛭石”不同,且本申请的配比为2∶1,也不同于对比文件1中的“1:1”,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复合基质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也没用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且对比文件1中的根冠比为0.13,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提高了(0.18-0.13)/0.13=38.5%,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在提高成活率的前提下,还能够提高根冠比、株高以及人工嫁接效率等,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审查意见里指出的:没有证据表明“…相对湿度在90%以上;3 天后早晚不再遮光,让嫁接苗见弱光,逐步揭去遮阳网并适当通风降低湿度与温度;”等种植参数和步骤取得了预料不到技术效果,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种植实践中可以进行调整和有限次试验选择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首先,本申请说明书表1中给出了采用本申请的从幼苗的生长指标比较,嫁接苗的株高、株幅、根冠比与壮苗指数均高于自根苗的,即本申请采用“在接穗切出月牙形切口……相对湿度在90%以上;3天后早晚不再遮光,让嫁接苗见弱光,逐步揭去遮阳网并适当通风降低湿度与温度;7-10天嫁接苗成活后,将接穗苗嫁接部位下0.5-1cm的下胚轴切断”这些技术特征,以提高根冠比、株高以及人工嫁接效率,即本申请给出了证据。对比文件1中切接穗仅是斜切,而本申请中在接穗则是切出月牙形切口,切下了小块组织,其目的是增加切口的面积,有利于嫁接的愈伤成活,这是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的任何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1为实现挂接,要将砧木的一片子叶切除,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则是不切除,可有效保留该子叶中的营养物质,为嫁接苗的成活提供物质基础,进一步提高成活率,这显然也是和对比文件1显著的区别,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
综上,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