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将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
二、关于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首先,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包括马来酰亚胺封端的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马来酸、甲基丙烯酸羟乙基磷酸酯在内的物质作为反应单体制备聚羧酸减水剂,同时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认为本发明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同。
首先,审查员需要注意的是,本发明采用反应单体为含有烯键的二元羧酸、3-羟基丙烯酰胺、亚磷酸三丙烯酯和烷基醇聚氧乙烯醚,其中的烷基醇聚氧乙烯醚并不是审查员所述的“乳化剂”(审查员可结合本发明实施例1中具体描述可知本发明的烷基醇聚氧乙烯醚为反应单体),审查员从本发明的反应方式也可以看出来,常规的聚合反应中,需要添加乳化剂一般为乳液聚合,但本发明并不涉及乳液聚合。
其次,对比文件1中也采用了聚醚作为反应单体,但是,从其说明书29-31段可知,其利用的是聚醚的双键进行聚合,而本发明中的加入的烷基醇聚氧乙烯醚并不存在双键。事实上,申请人推测本发明的烷基醇聚氧乙烯醚主要发生以下反应:少量的烷基醇聚氧乙烯醚和含有烯键的二元羧酸进行反应,剩余部分烷基醇聚氧乙烯醚以游离态的方式存在于反应后的产物中(申请人并未对最终的产物做相应的检测,之所以如此推测,是由于烷基醇聚氧乙烯醚在一定条件下会和含有烯键的二元羧酸反应,但在本发明中并不存在两者最优的反应条件,虽然会发生反应,但反应程度可能不高)。
再次,本发明的采用亚磷酸三丙烯酯作为其中一种原料,其和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丙烯酸类磷酸酯的区别在于:本发明的亚磷酸三丙烯酯为具有支链的酯类化合物,且每一个支链上均具有一个能够与其余单体进行反应的双键,使得本发明的合成产物不是如对比文件1中所合成的线性聚合物,而是网状的聚合物,因此,这些特性也促使本发明具有特殊的效果。本发明几乎是在聚羧酸减水剂领域第一个使用亚磷酸三丙烯酯为原料的,虽然专利201611067604.3中也使用了亚磷酸三丙烯酯,但是,实质上亚磷酸三丙烯酯是不能够遇水的(具体应该是遇水容易分解),同时亚磷酸三丙烯酯的溶解温度也不宜过高,因此我们不知道该专利到底是怎样成功制备其所述的聚羧酸减水剂的。
再次,本发明制得的聚羧酸减水剂具有较强的抗收缩性能,对水泥的抗压强度基本上没有影响(具体如本发明表2所示),事实上这也是本发明的聚羧酸减水剂具有的较好效果。由于这是本领域常规的测试项目之一,同时其测试方法较为简单,因此,在对比文件1中并未说明其具有该效果的条件下,我们能够做出合理的推测:对比文件1中的聚羧酸减水剂并不存在该效果(在实际情况下,如果我们研发出一种新的产品,那么必然是要对其性能做全方位的检测的,如果某些测试需要较高的实验素质或者昂贵的仪器,那么可能在部分企业不会做,但是对水泥石的抗压强度和抗收缩性的测试是每一个和水泥有关的企业都具备也都必须具备的)。从本发明的表2中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聚羧酸减水剂都具有该效果,即使本发明中的对比实施例1和对比实施例2,其仍然具有一定的抗收缩性和较好的抗压强度,说明本发明具有较好的抗收缩性和较好的抗压强度,并不是单个物质的特点,而是本发明采用了独特的配方以及独特的制备方法才具有的效果,而对比文件1明显并不具备效果。这些效果说明本发明具有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为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7也具有创造性。
若申请人仍有叙述不详尽或修改不完善之处,希望审查员能给予指正并给予申请人再一次陈述意见或修改文件的机会,申请人一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申请人电话:15208452957。
最后,申请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谢谢您为审查本申请所付出的辛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