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老师: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现将原申请文件陈述如下:

审查员在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说明书中记载了“装置箱体1的底端设置有制冷压缩机7,制冷压缩机7顶端的中间位置设置有制冷剂2,且制冷剂2的顶端与装置箱体1的内部连接”,现有技术中制冷剂是制冷循环装置内部流动的循环工质,并非是制冷系统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晓本申请中的制冷剂如何设置在制冷压缩机的顶部,以及如何实现制冷功能。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实现,附图中也缺少实施该设想的具体产品结构,使得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审查员提出的问题,申请人认为首先权利要求书中所阐述的制冷压缩机(7)为现有技术,且制冷压缩机(7)顶端安装的制冷剂(2)是被装置箱体(1)包裹在内部的,并非完全裸露的,申请人并非想表达制冷剂是一个制冷系统部件,而是制冷剂(2)和装置箱体(1)为同一整体,并且制冷剂(2)的设置与制冷压缩机(7)的顶端为连通状态,利用现有技术制冷压缩机(7)对制冷剂(2)冷凝带动装置箱体(1)内侧的温度降低,实现装置箱体(1)内侧低温状态

此外,申请人在答复上述问题的时候,对原权利要求重新检查后发现权利要求1中“所述隔热侧壁(3)的内侧壁上皆均匀设置有隔热耐火材料(301),所述隔热耐火材料(301)可优选陶瓷纤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四款的规定,将上述技术特征主动修改为“所述隔热侧壁(3)的内侧壁上皆均匀设置有隔热耐火材料(301),所述隔热耐火材料(301)为陶瓷纤维”,该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人认为本申请书的说明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技术手段是清楚的,根据本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可以实现的,此外本申请附图也不缺少实施本专利的具体产品结构,因此本说明书及附图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申请人希望,上述说明能够有助于澄清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如有不妥或欠周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

最后,申请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