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01月18日发出的关于《一种利用枯草芽孢杆菌固态发酵黄精的工艺方法》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将原权利要求1和2合并成新权利要求1;
将原权利要求3~10依次变成新权利要求2~9,并更改相应的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详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特征:本申请采用的发酵菌为枯草芽孢杆菌BS01菌种,菌株保藏号为CCTCC NO:M2012485,对比文件1采用的为啤酒酵母菌,以及具体的制备工艺和获得的产品不同。
审查员在一审通知书中结合对比文件1-3反驳了本案的创造性,申请人拟从以下四个方面阐述意见:
其一,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为采用啤酒酵母发酵黄精,采用的发酵方法是添加糖浆液态发酵,发酵的目的是制备酵素,而不是获得发酵后的黄精药材。所采用的菌种、发酵方式和发酵目的和本申请有本质区别。给出的技术启示为:如何通过啤酒酵母菌更好地发酵黄精。
本申请采用的枯草芽孢杆菌BS01菌种是本申请课题组新提取出的一种对人体有益的枯草芽孢杆菌,该菌株在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提交保藏,保藏号为CCTCC
NO:M2012485。通过固态发酵,所得的黄精药材中包含了有益菌枯草芽孢杆菌,可以发挥对人体的协同作用。尽管对比文件1采用啤酒酵母成功发酵了黄精,但采用的方法是液态发酵,发酵目的是获得酵素,而不是黄精药材。且啤酒酵母没有益生菌作用。这两者之间不具有必然性和关联性,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为:取一定量黄精——清洗干净——蒸馏水浸泡3h——沥干——用糖水打浆(调节糖水浓度及制浆料液比)——匀浆液——121℃灭菌20min——接种酵母菌种——混匀——32℃静置发酵——离心过滤——上清为黄精酵素液。还公开了考察不同发酵条件对酵素制备工艺影响的单因素试验,这些条件包括:发酵时间、接种量、基质中加糖量、料水比。以及通过响应面分析和回归模型建立来进一步考察这4种因素的影响。本申请公开的技术方案为:步骤1、取干净鲜黄精,蒸2~3h后切1~2mm厚片,烘干后紫外线照射30~40min,得到发酵底物;步骤2、取枯草芽孢杆菌BS01菌种,在固体培养基上划线培养,将获得的单菌落用液体培养基培养;所述枯草芽孢杆菌BS01的菌株保藏号为CCTCC NO:M2012485;步骤3、将步骤2中的菌液按照1:100的比例接入液体培养基培养至对数期末期,得到枯草芽孢杆菌发酵液;步骤4、将步骤1中的发酵底物和步骤3中的发酵液进行固态发酵;步骤5、固态发酵结束后,将发酵混合物烘干后粉碎。很显然,本申请采用枯草芽孢杆菌BS01固态发酵制备固体黄精的工艺和对比文件1采用啤酒酵母液态发酵制作液体酵素的工艺截然不同,两者的工艺过程几乎找不到相同点,最后得到的产物也完全不同:本申请为固体发酵混合物,对比文件1是黄精酵素液。可见,采用不同菌种来发酵黄精会对整个制备工艺乃至工艺结果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对比文件1只是单纯提供了采用啤酒酵母发酵黄精制作液体酵素的技术启示,该技术启示无法涵盖到本申请的固态发酵工艺和枯草芽孢杆菌。
其二,对比文件2单纯从理论角度教导了植物内生菌对药材道地性形成的影响,但并未从具体的技术手段、技术方法上提供任何实质性和可操作性地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是一篇综述性质的参考文献,其从理论角度综述了道地药材内生菌种群结构分析和植物内生菌对药材道地性形成的影响。整篇文章都未对如何利用枯草芽孢杆菌——更为具体些讲是如何利用枯草芽孢杆菌BS01菌种来发酵黄精提供任何具有实际参考价值的技术内容。而且植物内生菌是一个很庞大的概念,更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其指那些在其生活史的一定阶段或全部阶段生活于健康植物的各种组织和器官内部的真菌或细菌,其在植物上的应用以及对植物作用机理研究方向的分支可谓五花八门,数不胜数。如果通过对比文件2这一篇综述就能道尽所有,那么我们作为工作在一线的研究者存在意义何在呢。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2只是单纯从理论角度教导了植物内生菌对药材道地性形成的影响,并未从具体的技术手段、技术方法上提供任何实质性和可操作性地技术启示。
其三,对比文件3的研究方向为如何利用内生菌来抑制黄精根腐病,其并未给出如何通过枯草芽孢杆菌发酵黄精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的研究背景为:本研究从雪峰山区野生黄精中分离出内生细菌,筛选出对黄精根腐病有明显抑制作用的菌株A8,并对其进行了鉴定,以期为黄精根腐病的生物防治提供微生物资源。对比文件3研究目的是寻找能对黄精根腐病菌有防病作用的内生菌,和本申请的目的和应用有本质不同。对比文件3全文是对内生菌的提取、鉴定、对黄精根腐病分离菌的抑菌效果展开研究。只是在结论部分公开了所分离出的内生菌株为枯草芽孢杆菌。整篇文章没有只字片语提及枯草芽孢杆菌在黄精发酵上的应用。并且对比文件3的文献末尾(P2092页)还提及:“……但菌株A8的林间防治效果及其对黄精根腐病菌的防病作用机制还有待进一步研究。C8为Her-baspirillum sp.,其所属类群还有待于进一步坚定,是否具有固氮或促进植物生长的功能还有待研究”。可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2中尚已确定A8菌株对于根腐病具有明显抑制作用的前提下,其对于林间防治效果及其对黄精根腐病菌的防病作用机制都是需要通过进一步研究来确定,研究者们都无法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这些技术启示来推测枯草芽孢杆菌A8在林间防治及其对黄精根腐病菌的防病作用机制。那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枯草芽孢杆菌BS01菌种,完全不同于对比文件2的A8枯草芽孢杆菌,BS01是一种对人体有益的益生菌,而不是抑制根腐病的内生菌,其在黄精发酵中的应用更是需要通过研究来确定,而非通过对比文件2综述了内生菌的影响以及对比文件3提及了“黄精根具有的内生菌为枯草芽孢杆菌(菌株A8)”,就能推断出本申请的所有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
因此,综上所述,即便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也无法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本申请较比对比文件1-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其四,本申请较比3篇对比文件的技术效果显著。
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为:本发明利用枯草芽孢杆菌发酵黄精,采用固态发酵方式,不但可显著降低黄精的刺激性,缩短黄精加工时间,提高黄精药材中的多糖含量,而且所制备的黄精在对小鼠的药理实验中呈现较好的结果,本发明还具有工艺简单、节水节能的独特优势。通过本申请说明书具体实施例表1-3公开的详细数据可以看出:黄精经过枯草芽孢杆菌BS01固态发酵后,有香气,并且味甜、无麻舌感,浸出物和多糖的含量比传统“九蒸九制”所得样品和生黄精均有所增加,其中以最优发酵条件发酵后含量最高。并且药理实验数据也证明本申请获得的黄精可以提高其抗疲劳、抗氧化和增强免疫的作用,比传统加工方法的增强效果更明显,其中以实施例2组效果最好。这些都是本申请的技术工作者们经过不懈努力和智慧创造性劳动的成果。相比之下,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为:确定了利用啤酒酵母菌发酵黄精过程中基质糖添加量、料水比及发酵时间3个因素对酵素综合品质指标有显著影响,通过综合指标优化确定了最佳工艺参数,以及得到黄精酵素食品淀粉酶活力、SOD活力和多糖含量,但其并未提供详细的药理实验来证明其获得的黄精的功用。对比文件2和3更是和本申请无可比拟。因此,本申请较比对比文件1-3具有显著进步。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9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9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如前所述。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3结合公知常识相比,是基于不同的技术问题、采用不同的方案和技术原理进行的发明,且技术效果也有本质不同。对比文件1-3的技术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也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相较与对比文件1-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征和显著性进步,具备专利法22条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给申请人提供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