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0477525.2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3和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2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1、3和4,并相应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步骤1中的干燥温度为50-60℃,安全水分的水分含量≤6%;
所述步骤2中的枇杷叶粉与水的料液比(g/ml)为1:30-1:40,水的温度为85-95℃,提取时间为50-60min。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制备得到的基于枇杷叶和金银花的饮料呈红棕色,酸甜适中,无分层及明显沉淀,具有枇杷叶、金银花等香气;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为(10.22±0.14)%,砷、铅、铜含量分别为(0.09±0.02)、(0.03±0.008)、(1.9±0.2)mg/L;菌落总数为(12.4±0.6)CFU/mL,大肠菌群数为(0.01±0.002)MPN/mL,致病菌未检出。复合饮料指标均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对比文件1中的组分主要是采用金银花、菊花、枇杷提取液,主要功效组分是金银花(表9可知);与本申请的功效成分完全不同,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审查意见里还指出:本申请说明书第【0068】段记载了实施例1-3制备的复合枇杷叶饮料 感官评价效果,但是其与申请人同日申请(CN201810477557,发明名称为一种复合枇杷叶饮料及其制备方法),该文件中说明书第【0068】段中同样记载了实施例1-3的感官评价数据;
申请人认为,首先,是只有实施例2中的部分数据有重复,这个是因为申请人在撰写时是两个专利同时撰写的,把两者混合在一起,而且其总分明显不同,因此,此处属于笔误;其次,现在即使是将专利中原始真实数据修改正确,也属于超范围,因此将专利中的实施例2中的数据进行删除处理。修改后的专利不影响实验数据的正确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四川农业大学,秦文
2021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