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0477557.2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2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15,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发明保护的是复合枇杷叶饮料的制备方法,该制备方法中的复合枇杷叶饮料的配方:每1L复合枇杷叶饮料中含有枇杷叶15-20g、罗汉果2-5g、薄荷叶1-2g、菊花1-2g、山楂1-2g、夏枯草0.4-0.8g、白砂糖30-40g、柠檬酸0.05-0.15g,余量为水,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发明采用酶解,果胶酶与提取液的质量比为0.01%-0.04%;酶解温度为40-50℃,酶解时间为1.0-2.0h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制备得到的枇杷叶复合饮料,呈红棕色,酸甜适中,无分层及明显沉淀,具有枇杷叶、罗汉果、薄荷叶、夏枯草、山楂、菊花等复合香气;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为(10.22±0.14%,砷、铅、铜含量分别为(0.09±0.02)、(0.03±0.008)、(1.9±0.2mg/L;菌落总数为(12.4±0.6CFU/mL,大肠菌群数为(0.01±0.002MPN/mL,致病菌未检出。复合饮料指标均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本发明的感官评定总分达到98.22分。

对比文件1中的组分主要是采用金银花、菊花、枇杷提取液,主要功效组分是金银花(表9可知);本申请采用的是枇杷叶、罗汉果、薄荷叶、夏枯草、山楂、菊花,两者功效组分完全不同,且对比文件1没有采用酶解工艺,且对比文件1中的感官评定总分达到96分,低于本申请的98.22分,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也没有采用酶解,即没有采用本申请的制备方法,无法得知其感官效果是什么,因此,无法与对比文件1结合对本申请构成技术启示。

另外,审查意见里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罗汉果配伍时,选择罗汉杲1个,鲜枇杷叶50g (干品15g),粳米45g,加冰糖调成甜粥,即可食用(具体参见“国医堂养生百草化痰止咳平喘药活血化瘀药”,张瑞贤,等,第37页,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 11)。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制备保健食品时会选择将罗汉果与枇杷叶复配。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根据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1的表8和表9可知,即使是相同的组分,采用不同的配比,其感官评分都有很大的不同,更何况是不同的组分混合在一起,因此,根据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可知,单纯的将两个组分混合在一起是无法多个组分能够混合在一起,并且效果提升的。

审查意见里还指出:本申请说明书第【0068】段记载了实施例1-3制备的复合枇杷叶饮料感官评价效果,但是其与申请人同日申请(CN201810477525. 2A,发明名称为一种基于枇杷叶和金银花的饮料及其制备方法),该文件中说明书第【0068】段中同样记载了实施例1-3的感官评价数据;

申请人认为,首先,是只有实施例2中的部分数据有重复,这个是因为申请人在撰写时是两个专利同时撰写申请的,把两者混合在一起,而且其总分明显不同,因此,此处属于笔误;其次,现在即使是将另一个专利中原始真实数据修改正确,也属于超范围,因此将另一个专利中的实施例2中的数据进行删除处理。因此,另一个专利的数据错误,并不影响本专利的实验数据的正确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四川农业大学,秦文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