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711399874.9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4中的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4,并相应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阳性对照品冻干管通过以下方法制备得到:将含有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DNA片段的DNA样品100μL装入PCR管内,降至-50℃,然后在10pa气压下冻干24h,形成干粉状后闭管制备而成;阴性对照品冻干管通过以下方法制备得到:将无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DNA片段的样品100μL装入PCR管内,降至-50℃,然后在10pa气压下冻干24h,形成干粉状后闭管制备而成。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从本发明的背景技术可知,荧光定量PCR是最为常用的病原学检测手段,尤其荧光定量PCR具有灵敏度高、特异性强、稳定性好等优点,已经成为动物疫病诊断的主流手段。但是普通的荧光定量PCR方法由于需要大型设备、操作复杂、反应时间长等因素制约了其在现场快速检测方面的应用。对比文件1属于普通的荧光定量PCR方法,不能用于现场检测,因此,本申请克服了对比文件1无法克服的技术难题。
针对审查员所述的:对比文件1检测对象和本申请一样,均为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对奶牛、黄牛、水牛和牦牛均具有不同程度的感染能力,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的来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实验需要可以常规选择的,并不能说明两者的检测对象不同。
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只针对普通奶牛分离的IBRV,两者所作用的对象不同。对比文件1的灵敏度为0.02TCID50,由实施例5可知,用本发明针对的是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GB基因的特异序列,两者就是不同的。证明该试剂盒对于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的检出效果优于现有的荧光定量PCR方法,同时又比现有PCR方法操作简单、便携,更适用于现场检测诊断,为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的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了一种有力便捷的工具;本试剂盒的最低检测限为22.2copies/µL,大大提高了方法的检出率,因此优于文献报道的方法,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审查意见里指出:(4) 关于荧光定量PCR反应液、阳性对照品和阴性对照品进行冻干方便储存:专利申请CN106868227A (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基于恒温隔绝式荧光定量PCR平台的牦牛轮状病毒的现场快速检测和专利申请CN107022650A (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基于恒温隔绝式荧光定量PCR平台的猪Delta冠状病毒的现场快速检 测中均在检测试剂盒中将荧光定量PCR反应液、阳性和阴性对照品采用冻干方式制备,降低了试剂盒的保存 条件,可4°C保存一年时间,便于运输,方便储存,同时提高了试剂的稳定性。关于PCR反应体系的各组分 的用量:反应缓冲液:3ml,由 500mMKCl、lOOmMTris-HCl(pH8. 3)、15mMMgCMPddH20(余量)组成同样已 经被上述两篇专利申请文件公开(均参见实施例1)、关于试剂盒中PCR反应体系的各组分的用量是本领域技 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经过常规调整和有限实验即可确定的。
申请人并不这样认为,申请人认为:首先,本申请克服了对比文件1无法现场使用的技术难题,且是能够检出荧光定量PCR未检出的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病毒GB基因的特异序列,其次,若上述区別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应备很容易在教科书、技术手册和/或工具书中找到,但是由请人并未在在教科书、技术手册和/或工具书中找到相关记载,若审查员坚持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敬请审查员举证。
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西南民族大学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