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审查员于2020年10月29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
首先,感谢审查员对本案所作的认真审查。申请人逐项研究了审查员所提出的意见并逐一进行答复。
一、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1、申请人将本申请原权利要求3的附件技术特征添加至本申请原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原权利要求3,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
2、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
3、上述所作修改未超出本申请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修改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与对比文件1(CN201612961U)相比,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少具备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所述消防传感器包括:红外火焰探测器,紫外火焰探测器,感温电缆及模块盒,以及空气探测器。
诚如审查意见中指出的,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进一步地,针对审查意见中指出的,对比文件1中的监控上位机即为所述消防主机装置,多个灭火控制器即为所述多个消防子机装置,多个火灾探测器即为所述消防传感器,多个灭火执行器即为所述消防动作装置。申请人对此并不认同。
具体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中并没有公开监控上位机具有根据火灾信息完成火灾逻辑判断处理并生成对应的动作命令,并将动作命令发送至消防子机装置的功能,因此,监控上位机并不等同于本申请的消防主机装置。
其次,对比文件1中,灭火控制器用于控制电磁瓶头阀开启以释放灭火剂。而本申请中的消防子机装置用于采集火灾信息并发送至消防主机装置,以及接收消防主机装置发送的动作命令,并根据动作命令生成控制信号发送至消防动作装置。可见,本申请的消防子机装置与对比文件1的灭火控制器在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对比文件1中的火灾探测器包括烟雾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而本申请的消防传感器包括红外火焰探测器,紫外火焰探测器,感温电缆及模块盒,以及空气探测器。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获取的火灾信息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获取不同的信息,那么对这些信息所做的处理也必然不同。
即,本申请中,消防传感器采集相应的火灾信息发送至消防子机装置,消防子机装置将火灾信息发送至消防主机装置,消防主机装置根据火灾信息完成火灾逻辑判断处理后,生成对应的动作命令发送给消防子机装置,消防子机装置根据动作命令生成对应的控制信号来控制消防动作装置执行灭火操作。
而对比文件1中,火灾探测器检测到火灾发生时,向灭火控制器发送报警信号,灭火控制器根据该报警信号控制电磁瓶头阀开启释放灭火剂。可见,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动作逻辑简单,导致可靠性低,易造成设备误动,而这恰恰是本申请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因此,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与本申请的并不相同。
另外,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通过设置用于接收该消防子机装置发来的火灾信息,根据火灾信息完成火灾逻辑判断处理,并生成对应的动作命令,将动作命令发送至该消防子机装置的消防主机装置;用于通过消防传感器采集该火灾信息并发送至消防主机装置、接收消防主机装置发送的动作命令,根据动作命令生成控制信号并发送至消防动作装置的消防子机装置;用于采集相应的火灾信息并发送至消防子机装置的消防传感器;用于根据消防子机装置的控制执行相应的灭火操作的消防动作装置。可以提高消防控制系统的防误动能力。因此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9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请求审查员在上述意见陈述书的基础上继续对本申请进行审查,以便本申请尽快获得专利权。如果审查员不同意申请人的观点,请审查员再给一次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便申请人进一步作出解释和进行修改。
衷心感谢审查员为审查此案付出的辛勤劳动!如有其它问题需发明人/代理人配合主动修改的,请联系电话18091185277。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