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审查员于2020年11月23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的。

首先,感谢审查员对本案所作的认真审查。申请人逐项研究了审查员所提出的意见并逐一进行答复。

 

一、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与对比文件1(CN201612961U)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至少具备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所述开关量单元用于采集开入量并发送给所述控制单元,根据所述控制单元的控制信号输出空接点信号;所述控制单元用于接收开关量单元发送的开入量,并对所述开入量进行处理后,输出相应的控制信号。

诚如审查意见中指出的,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进一步地,申请人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具体的,本申请通过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通过通信单元与外接装置进行数据通信,开关量单元采集开入量并发送给控制单元,根据控制单元的控制信号输出空接点信号,采集单元采集模拟信号并发送给控制单元,以及通过控制单元对通信单元、开关量单元和采集单元发送的信息进行处理后输出相应的控制信号,这一特定技术特征,从而使得消防子机装置可以支持电源电压转换和光纤环网通信,兼容电力系统广泛采用的110V/220V直流系统电源回路,可靠性较高。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9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请求审查员在上述意见陈述书的基础上继续对本申请进行审查,以便本申请尽快获得专利权。如果审查员不同意申请人的观点,请审查员再给一次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便申请人进一步作出解释和进行修改。

衷心感谢审查员为审查此案付出的辛勤劳动!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