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1-3合并为新权1,并适应性修改后续序号和引用关系;

2、删除原权2的“,即以一个吸盘为原点转动整个机构,将整个机构旋转到新墙面内,吸盘吸牢开始新一轮的清洁作业”,该文字表达的是对前述步骤的补充解释,由于前述步骤已经描述清楚,因此本段文字无需再重复描述。

将权利要求5中的“优选的”改为“或”或者删除,以使其描述更妥当,避免产生同一方案出现多个不同下位概念导致表述不清的问题。

将权利要求8中的“如果有外部液罐”修改为“当设置有外部液罐时”,以使其表达的意思清楚明白,即设有外部液罐的时候才需要连接好外部液罐,如果没有设置,则不需要,通过其本身的水箱实现清洗。

权利要求9中的“将所有的升降机构都抬升至一定高度”的描述不存在审查员所理解的问题,理由如下:由于升降机构是设置在吸盘机构内的装置,其底部连接有吸盘,为了让吸盘在翻面的时候,更容易接触到另一面玻璃,而不会因为高度太低导致其他部件如导轨和清洗机构先触碰到玻璃而妨碍接触,因此需要在翻面前让升降机构抬升,让其他部件尽量处于高位,这是结合本装置的结构和使用方法能简单理解到的;审查员在此处理解为“由于只有吸盘的升降才能够完成越长翻面等动作,升降机构用于升降支架机构不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误会了,此时不需要吸盘也升降(与D1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而是让所有的升降机构(如本发明实施例的3个升降机构)都升至最高处。

4、修改权利要求中的“负压发生器用于测试吸盘机构内的吸力”为“负压发生器用于产生吸盘机构内的吸力”,此处的测试为产生的拼写错误。

5、将说明书0063段的“所述翻面装置左导轨5上安装传动齿轮,右导轨5内设置内齿轮63,导轨5外侧面安装舵机71 ,通过舵机71带动传动齿轮旋转,导轨5内齿轮63与传动齿轮啮合实现角度的旋转,”中的“内齿轮63”修改为内部齿轮,此处想表达的意思是如附图7中左导轨和右导轨分别带有传动齿轮和与传动齿轮啮合的内部齿轮,由于笔误写成了内齿轮,导致与0064段内的内齿轮63重名,此处错误通过0063段的上下文的“通过舵机71带动传动齿轮旋转,导轨5内齿轮63与传动齿轮啮合实现角度的旋转”可以明确内齿轮63为笔误,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创造性要求的说明

审查员认为,D1是最接近本技术方案的技术,其公开了吸盘、移动机构、转动机构、清洗机构等,结合D2公开的升降机构、导轨和D3公开的翻转机构,已经公开了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对此,申请人不能认同。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权1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1、所述支架机构包括至少一根导轨,导轨上连接有至少2个移动机构;

2、所述清洁机构设置于导轨两端、侧面;

3、所述导轨上设有齿条,所述滑块的驱动装置为齿轮和齿轮电机,齿轮与导轨的齿条啮合;在导轨上设有多个限位件,限位件分别设置于移动机构的两端;

4、所述导轨中部设有至少一个翻面装置,所述移动装置数量为至少2个,移动装置的数量始终保持比翻面装置多1个……所述翻面装置为齿轮啮合机构,左导轨上安装传动齿轮,右导轨内设置内部齿轮,导轨外侧面设有舵机;

5、所述吸盘机构垂直于导轨……在吸盘边缘设有一圈密封圈,吸盘密封圈为软质密封圈,其带来的倾斜角不超过5°,保证吸盘轴线与吸附面在不完全为垂直状态下,也能保持吸附。

D1公开了一种可越障的玻璃幕墙清洁机器人,与本发明的技术领域相同,但其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并不完全相同,(1D1采用的是2个吸盘通过吸盘推进机构连接的方式实现连接,其越障的模式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有一定相似,都可以通过抬升吸盘顶升机构(即本发明的升降机构)来实现高度超过障碍,同时,转动吸盘实现越过障碍;但该方案采用的是2个吸盘的方案,D1明确表示了采用两个吸盘,需要采用而本发明区别技术特征1采用的是至少两个吸盘,并采用螺旋式前进。而在实施例中,本发明给出的都是3个吸盘的方案,这一方案在后续越障和翻面上可以起到远超两个的效果;并且本发明只是直线前进,在前进过程中进行清洁,或停止状态下进行清洁;(2)区别技术特征2提供了将清洁机构设置于导轨两端和侧面的方案,而D1未明确其如何安装,只是提到采用的是“清洁装置,由清洁箱、清洁布、橡胶环和节流阀组成,所述清洁装置,两个对称分布的清洁箱安装在外壳圆筒内部”,这种方案显然是为了其设计的弧形前进路线而特别设计,如果将其推论到本发明的推进式前进方案上,完全无法实施,无法保证覆盖面,采用D1的行进和清洗方案,无论是从能耗、安全系数还是清洁效率,都远不如本发明权1所提供的方案;(3)在此基础上,D2提供了一种可以让装置通过移动轨道前进和越障的技术方案,并且采用滑块连接到移动轨道内实现前后移动,但本发明用的是区别技术特征3所述的齿轮和导轨的齿条啮合的方式,D2未对其滑块的结构进行详细说明,未提及设置限位件,其移动距离完全依靠电控和监测装置实现移动位置的控制,对于高空作业,其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技术效果都存在问题,并且D2的前足和后足只有一个设有滑块,在移动的过程中,无法实现相向和相对运动,D2为一块整体的板件,其下方设置清洁机体,D2的前后足都设有两个吸盘,同时,D1采用的是丝杆驱动的方式,该方式才能实现D1所述的均匀,因此,D2D1的技术方案无法结合,虽然D2D1都属于立面玻璃清洁领域,但D2的结构使其无法结合D1的吸盘可旋转的技术方案,两者不具备给出彼此技术启示的效果,且从D2公开的实施方式和附图来看,D2只能从玻璃顶部向下运动和清洁,无法实现左右运动,因此,D2所谓的能实现吸盘距离之间的横向变动,与本发明可以在玻璃上沿着不同方向移动并转向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并不相同,在D1D2无法结合的情况下,该方案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不能形成结合启示,因此,审查员所述的“D2给出了将其滑块与导轨实现滑动连接进而给出了D1解决能够横向变动的技术启示”,不符合客观现实,D1的技术方案自身本来就有能横向移动的功能,但D1明确了其运动模式是弧形运动,很明显就是因为其清洁布设置在吸盘区域上,如果采用前后移动的方式,清洁区域小,且旋转式清洗的过程中,与其接触的吸盘不可避免的会与玻璃面产生接触,将污水等甩到附近区域,导致已清洗区域再次受污染,从其清洗方案来看,且其结构无法结合D2所提供的清洗装置,因此两者根本无法结合。(4)在此基础上,D2本身只能自上而下运动,从其描述来看,D2只能在上部伺服小车的带动下实现左右移动,且每次是在同一轴线实现上下清洗后再次移动到侧面,即D2D1所描述的移动方式完全不同,D2无法实现D1和本发明的横向移动再自行转弯的问题,且D2的清洗机构无法与D1结合,并且D2的清洗结构也是设置在其四个吸盘之间的区域,其清洗过程的每个机构需要单独操作,与本发明的连续同时作业不同,耗费的时间必然较长,技术效果不能达到本发明的要求。(5D3公开了一种可以实现翻面的机构,这是D1D2所不能提供的,D3的技术方案是通过具有三个自由度的旋转关节的两个吸盘实现对玻璃墙转角的翻转,但其采用的方案是在吸盘内设置滚轮,其结构与D1D2完全不同,审查员仅仅论证了D3具备翻面的功能,并未论述D3如何能与D1结合形成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事实上,D3所起的作用于本发明并不完全相同,D3未说明其翻面的具体步骤,但从其公开的信息来看,D3需要调节其3个自由度,并且还要同时通过轮式行走机构才能实现对壁面的,才能实现翻面,采用该方案的翻面机构,根本无法与D1D2的技术方案结合,本发明的翻面机构区域的技术方案是采用如区别技术特征34所述的结构,即每一段移动机构的卡槽都是分隔开,每一个移动机构不能约过对应的卡槽,D1D2的技术方案均未表达出该方案,如果要让D3的方案结合到D1D2上,即便无视D1D2之间不能结合的问题,但D3的结构也无法与D1+D2的方案结合,除非设置至少两套D1+D2的装置,并且再在这至少两套装置之间连接上D3最中部的中央关节,才能勉强达到本发明权1所提供的翻面机构的效果,但这显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了,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的技术方案。(6)在此基础上,D3未提到清洁的方案,而D1D2所用的清洁机构,都设置在吸盘或者吸盘区域的内部,D1的清洁机构如其描述的清洁轨迹,根本无法保证把所经过的立面清洁干净(如其图2b会留下间隙),而D2的方式,在其向下清洗的过程中,其四个吸盘之间的清洁方案无法覆盖到四个吸盘所在的位置,而本发明的方案,通过设置在两端、侧面的清洁机构,能够实现对吸盘区域前后和/或左右的整体清洗,不会因为吸盘自身的影响或吸盘运动轨迹的影响而导致出现死角,其技术效果比D1+D2的方案更完善,结合本发明权2-3对清洗机构的详细描述能更明确本发明的清洗机构,在此不再展开,因此于本发明权1相比,D1D2D3不具备结合的技术启示,即便忽略无法结合的部分强行结合,其共有的方案也不能给出本方案的技术启示,其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都与本发明有明显的区别,本发明权1的创造性改进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申请人电话13540342774,申请人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