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您好!
在此感谢您对本申请“一种新型古树名木管理系统--201810134556.8”所做的认真细致的审查,以及为此付出的辛勤劳动。
针对本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意见,专利代理师和技术发明人分别从专利相关法规和技术角度对此进行了认真研读、分析以及交流讨论,最终形成了以下答辩意见。
一、权利要求书修改说明:
删除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 2作为新权利要求1,其他权利要求序号作相应修改。
具体修改见替换页和对照页。
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创造性的答复: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修改后的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分析
以下从独立对比文件技术方案本身、对比文件相互结合的技术方案以及对比文件和现有技术结合的技术方案的角度,对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具体分析。
第一,通过对本申请新权利要求1与审查意见提及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对比,本申请新
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具体分析如下:
(1)本申请还包括鉴定模块,与主控模块连接,用于通过CT扫描等手段对古树进行扫描,确定古树健康状况;
主控模块,与监控模块、鉴定模块、信息采集模块、数据库模块、定位模块、专业评估模
块、报警模块连接,用于控制调度各个工作模块;
专业评估模块,与主控模块连接,用于通过连接专家评估网进行对采集古树视频进行在线评估;
报警模块,与主控模块连接,用于对专业评估模块评估结果进行判断,如果评估的古树
生长状况不佳,则通过报警器通知工作人员进行及时防护措施。
这些模块的具体设置和功能是对比文件1不具备的。
(2)本申请所述专业评估模块包括视频图像分析模块、在线评论模块、状况等级划分
模块;
视频图像分析模块,用于对监控视频图像提取古树生长状态元素进行分析;
在线评论模块,用于将分析的状态元素通过在线专家进行评论;
状况等级划分模块,用于对古树生长状态进行等级划分。
这样通过专业评估模块聚集专家对古树的生长状况进行评估,如果古树生长状况不佳,则通过报警模
块及时通知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护养,降低古
树死亡率。这是对比文件1不具备的。
基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特征对比所得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为:
现有的古树名木管理通过人工现场管理,人工
成本高;同时由于人工专业水平有限,不能及时准确的判断古树的生长状况,导致古树死 亡,造成严重代价损失。这是与审查意见中总结的本申请的技术问题不同的。
第二,审查意见提及的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1的结合存在技术难度和难以克服的技术壁垒,从而很难得到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从而也证明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具备专利法要求的创造性。具体分析如下:
对比文件4提供一种能够提高灌溉效率,便于对作物的精细管理的农业植保监测系统。
而对比文件1目的是解决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存在信息量少、养护不及时、人民群众缺乏了解等问题。
可见,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针对的具体对象,因此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1结合,存在结合难度和壁垒。
鉴于上述分析,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1结合,存在结合难度和壁垒,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相关的技术启示,故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第三、审查意见提及的对比文件4不能够来否定本申请新权利要求1区别技术特征的创造性。
具体分析如下:
本申请所述专业评估模块包括视频 图像分析模块、在线评论模块、状况等级划分模块;
视频图像分析模块,用于对监控视频图像提取古树生长状态元素进行分析;
在线评论模块,用于将分析的状态元素通过在线专家进行评论;
状况等级划分模块,用于对古树生长状态进行等级划分。
对比文件4仅仅是公开通过连接专家评估网进行对采集植物图像进行在线评估,因此不能给予本申请技术启示。
通过分析对比文件之间或者对比文件与现有技术之间的结合难度和壁垒,更加凸显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具备创造性。
第四、对比文件1结合现有技术或者公知常识不会得到本申请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体分析如下:
申请号:CN208969721U,一种基于物联网的古树名木管理系统,包括:传感器单元、通信单元、服务器单元和移动终端,所述传感器单元的输出端通过通信单元与服务器单元连接,所述移动终端与服务器单元连接,用于进行远程数据交互,所述传感器单元至少包括位置传感器,所述通信单元包括集中器和终端通信设备,本实用新型中的,通过各传感器的数据通过集中器统一上传到服务器,古树名木的管理部门可以远程查看所有古树名木的信息,游客通过移动终端扫描树木二维码标签可以查询树木的名称和详细信息,养护人员可以通过扫描树木二维码将养护信息上传到数据服务器进行存储,以便管理和考核,并实时掌握古树名木的情况。
可见,现有技术采取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明显不同,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本申请的新权利要求1。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本申请的新权利要求1,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第五,本申请新权利要求1带来的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对比如下:
本发明通过监控模块可以实现视频远程监控古树的 现场状况,大大降低人工维护成本;同时通过专业评估模块聚集专家对古树的生长状况进 行评估,如果古树生长状况不佳,则通过报警模块及时通知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护养,降低古树死亡率。
可见,经过上述陈述,本申请新权利要求1克服了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通过对本申请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现有技术、技术启示以及管用手段等的单独对比或者结合对比,可以得到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于审查意见提及的对比文件、现有技术等解决的技术问题;通过对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现有技术、技术启示以及管用手段等的单独对比或者结合对比,可以明确的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通过对本申请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现有技术、技术启示以及管用手段等的单独对比或者结合对比,可以明确的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具备显著的技术进步。所以,本申请的修改后的新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已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希望审查员以此为基础尽快批准本申请的专利权。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仍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之处,恳请再给予一次陈述意见/修改/会晤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