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1201日发出的关于《一种合成巯基-β-环糊精稳定的绿色荧光金纳米簇的方法及其应用》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将原权利要求13合并成新权利要求1

将原权利要求4-6依次变成新权利要求3-5,并更改相应的引用关系。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详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特征:(1)目标产物不同;(2)本申请的还原工艺中没有采用NaBH4

审查员在一审通知书中结合对比文件1反驳了本案的创造性,申请人拟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意见:其一,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针对现有金纳米簇大部分都发射红色荧光、很少有发绿色荧光以及现有稳定剂不具有选择性、应用受限的问题,提供一种合成巯基-β-环糊精稳定的绿色荧光金纳米簇的方法及其应用对比文件1是为了研究包合作用驱动的金纳米粒子的可逆聚集情况。显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

其二,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采用四水合氯金酸和单(6-巯基-6-去氧)-β-环糊精通过一步反应得到金纳米簇Au(0)@Au(I)-6-SH-β-CD所述金纳米簇Au(0)@Au(I)-6-SH-β-CD,是由0价的金金属核Au(0)以及+1价的壳Au(I)-6-SH-β-CD构成。权利要求1的具体操作为:90的条件下,向反应器中加入四水合氯金酸搅拌10min,再加入单(6-巯基-6-去氧)-β-环糊精剧烈搅拌5min,此时体系形成Au(I)-6-SH-β-CD化合物;然后快速加入氢氧化钠搅拌4h,当溶液中有黄色沉淀物生成,表明6-SH-β-CD已经将Au(I)-6-SH-β-CD中的部分+1的金还原成0价金,最终形成金纳米簇Au(0)@Au(I)-6-SH-β-CD。对比文件1中制备金纳米颗粒的具体操作为:51.6mgHauCl4溶于20mLDMSO中,然后将该溶液与20mL包含81.5mgNaBH435.0mgSH-β-CDDMSO快速混合,混合物的颜色立即变为深棕色,表明形成了金颗粒,使反应持续24小时,然后加入40mLCH3CN以沉淀胶体,离心收集颗粒,然后用60mLCH3CNDMSO11)和60mL乙醇洗涤,通过离心从溶液中分离出最终产物,然后在真空(60℃)下干燥超过24小时;通过1HNMR谱图可以证明,SH-β-CD固定在金纳米颗粒上,这种现象类似于Kaifer等报导的烷基硫醇盐封端的金纳米簇。首先,金纳米颗粒和金纳米簇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物质:纳米簇的粒径小于金纳米粒子,在强烈的量子效应作用下,纳米簇可呈现出可见区域荧光,发光效率远高于纳米粒子,纳米粒子可发生表面等离子共振,纳米簇一般没有。本申请图1给出了金纳米簇的紫外吸收光谱图,在紫外吸收曲线500nm附近没有吸收峰,因此本申请合成的是金纳米簇而不是金纳米粒子,这是区分金纳米簇和金纳米颗粒的显著特征。对比文件1的图5也给出了β-CD-AuPNs的紫外吸收曲线,明显在500nm附近存在吸收峰,并且对比文件1只是阐述了SH-β-CD固定在金纳米颗粒上的这种现象类似于Kaifer等报导的烷基硫醇盐封端的金纳米簇,并非意味着金纳米颗粒和金纳米簇不存在区别。其次,本申请在还原过程并没有加入还原剂NaBH4,对比文件1则加入了还原剂NaBH4,并且在后处理中并未用到氢氧化钠。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为HAuCl4NaBH4还原剂的作用下以及SH-β-CD的存在下生成金纳米颗粒,其并未给出在不加入NaBH4还原剂的作用下HAuCl4可以直接被SH-β-CD还原成金纳米簇,更未给出在形成Au(I)-6-SH-β-CD化合物后还要用氢氧化钠处理才能最终获得金纳米簇。而本申请这种制备金纳米簇的方法在现有技术中也从未出现过。现有合成金纳米簇的方法在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有详细介绍,本申请正是基于这些方法而作出的改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便结合对比文件1和常规技术手段,也无法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本申请较比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其三,本申请较比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显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为:优势一:由紫外吸收曲线500nm附近没有吸收峰可以看出我们合成的是金纳米簇而不是金纳米粒子,由荧光激发发射光谱图可以看出,我们合成的发绿色荧光的金纳米簇的最大激发波长在365nm处,最大发射波长在502nm处,且半峰宽约为50nm优势二:将合成的金纳米簇离心纯化并溶解在1mL N ,N-二甲基甲酰胺中,分别加入10μL10mM的邻硝基酚、间硝基酚和对硝基酚并测定其紫外吸收光谱,由图可以看出,这种金纳米簇可以选择性的识别硝基酚类物质,并实现对对硝基酚的灵敏检测。对比文件1的研究结果为:经β-CDs修饰的金纳米粒子通过β-CDs与双视客体间的主客体包合作用自组装成聚集体,使其吸收光谱发生显著变化,并伴随可见光变化。通过添加竞争性的主体α-CD,可以将金聚集体解离成分散的金颗粒,从而从颗粒表面的β-CD空腔中捕获客体分子,加入客体分子后,回收的β-CD-AuNPs再次自组装。因此粒子的聚集和解离是完全可逆和可控的。这种简单而有效的方法来控制金纳米粒子的自组装,有望增加金纳米粒子在包括比色传感器在内的多种技术中的应用,并提供一种重复使用金纳米粒子的方法。显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完全不相同,也可以说对比文件1完全达不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较比对比文件1具有显著进步。

2)关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5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如前所述。

权利要求4保护的是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方法制备的金纳米簇Au(0)@Au(I)-6-SH-β-CD在选择性识别硝基酚类物质检测中的应用。由于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的金纳米簇,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L-Cys-β-CD@AuNPs金纳米粒子和本申请的金纳米簇也完全不相同,即便对比文件2公开其金纳米粒子可用作硝基酚类物质的选择性识别,也不能构成对本申请显而易见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4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2结合公知常识相比,是基于不同的技术问题、采用不同的方案进行的发明,且技术效果也有本质不同。对比文件12的技术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也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相较与对比文件12具有实质性特征和显著性进步,具备专利法22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给申请人提供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