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员:
感谢您对“202021570376.3”,名称为“一种吸尘电钻”的专利的认真审查。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陈述意见如下:
对比文件1(2019219420667)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公开技术文件,其公开了一种吸尘式电钻,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均公开了一种能够进行吸尘的电钻结构。
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与取得的技术效果并不相同,并由以下两点做出解释说明。
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设计均包括有可伸缩的防尘罩结构,防止施工中粉尘污染的问题。“可伸缩硅胶防尘罩”作为本申请的前序技术特征,在本申请文件中具体实施方式第四段也说明有“还是采用将电钻本体的钻头包裹在可伸缩硅胶防尘罩内部的方式,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灰尘、粉末及颗粒等包裹在防尘罩内,避免灰尘、粉末及颗粒等物质外扬的问题,对电钻师傅及周围环境进行保护”。
但本申请设计不仅仅旨于对比文件1中“防尘”这一技术效果,本申请主要改进点为对防尘罩的设置结构和设置方式;主要表现为“防尘罩为圆台状,且防尘罩的小口端朝向钻头的端部,扩口端朝向钻头的连接端”。
本申请通过对防尘罩设置结构和设置方式的设计,使得防尘罩的侧面处于一个倾斜的状态。在该结构基础上,防尘罩内的灰尘、粉末及颗粒等可在重力的作用下从防尘罩的小口端掉落至防尘罩的扩口端处,进而进入旋接件内。其相较于对比文件1采用微型风机的动力向筒体内吸入灰尘的方式,无需微型风机,节约了生产成本和维修成本以及电能,绿色环保,且具有较高经济效益。
2、本申请设计公开了“防尘罩为圆台状,防尘罩的小口端朝向钻头的端部,防尘罩的小口端连接有一抵触套环”这一技术特征,而在对比文件1中并未记载。
且本申请设计该技术特征对应的技术效果为:可扩宽使用的范围,例如在一些单独的小部件上进行加工使用时,小口端的抵触套环能够较好地贴合罩在钻点的附近,适用性更强。
该技术特征及其产生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中均未记载。
综上所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而言,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与取得的技术效果并不相同,同时,其也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劳动思考就能得到的,是具有实际使用意义的。本专利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希望审查员在考虑上面的陈述意见后,能早日批准此申请为发明专利,若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文件仍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希望能再给申请人一次陈述的机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