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0376445.8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4中的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对比文件1未公开猕猴桃馒头按照质量份由以下组分构成:猕猴桃果浆100-200份、酵母粉100-150份、面粉200-300份、蜂蜜50-60份、香芋粉60-100份、温水400-500份。

对比文件1未公开所述猕猴桃馒头的制备方法。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发明的制备方法下,本发明的各个组分在其选择的范围内,制备得到的猕猴桃馒头制作方法简良,食用营养,风味独特,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本申请在提出之前,发明人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当然知晓现有技术中有关于猕猴桃馒头的配方和/或制作方法,而针对现有技术不足,申请人提出的主要技术问题是:第一,在猕猴桃打浆至果浆时,有时候会出现打浆不充分的情况,导致猕猴桃馒头的风味不够;第二,根据室温的温度不同,有时候会导致馒头的口感较硬;第三,发酵时间不够或者发酵温度不对会导致馒头的不够松软。由此可见,虽然是小小的一个馒头,但经过发明人仔细研究剖析后,是要解决更深层次的技术问题,而不仅仅是审查员老师在审查意见中所述的如何丰富产品的口感这么简单的问题。与此同时,即便是要丰富产品的口感,也绝非是简单的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增加某种组分即可实现“丰富产品的口感”的技术效果,如果不辅以严谨的实验论证和创造性劳动,那么很有可能是东施效颦的结果。恳请审查员老师,请不要认为馒头虽作为我们日常的普通食物,就在忽略发明人在此上面做出的创新,忽略本发明申请的可创造性。

如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述,猕猴桃果浆小于100份,会出现猕猴桃味道不足,失去其猕猴桃的主题及其竞争性,但是超过200份之后,猕猴桃特有的味道会盖过甜味和香芋粉的味道。会出现过酸或者苦涩的情况。面粉含量小于200份时,会导致馒头的大小过小,影响其外观,但取得太多(大于300份时)会导致馒头过大,且发酵会不够充分,严重影响馒头的风味。采取蜂蜜而不采用白砂糖是因为蜂蜜具有白砂糖所没有的独特香甜味;蜂蜜小于50份会导致馒头的香味不够,猕猴桃的香味会过于浓重。大于60份的话又会掩盖住猕猴桃的香味,有实验证明当蜂蜜超过80的话将会导致猕猴桃的香味基本消失。香芋粉加入少于60份的话,会导致馒头的风味更偏重于猕猴桃,苦味和酸味都较为严重,大于100份的话会出现过甜的情况。水少于400份时,会导致发酵不充分,馒头的口感过硬,高于500份时,会导致馒头过于松软且不利于馒头的塑型。

针对审查意见里所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猕猴桃制作馒头,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

申请人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 (CN104738402A)公开了一种猕猴桃馒头,其猕猴桃10%〜15%,面粉50%〜70%,但是其中的猕猴桃与面粉的配比与本发明不同,本申请是猕猴桃果浆100-200份、酵母粉100-150份、面粉200-300份、蜂蜜50-60份、香芋粉60-100份、温水400-500份,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中面粉的占比是高于50%的,很显然成分配比不同,最后得到的口感肯定不同。且在本发明的背景技术中给出本发明人在前期做试验时发现,在猕猴桃打浆至果浆时,有时候会出现打浆不充分的情况,导致猕猴桃馒头的风味不够;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将猕猴桃打磨至浆体成浅绿色,没有更多的泡沫出现”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并不能体现在将猕猴桃打浆时是否充分的情况,这决定了猕猴桃馒头的风味是否足够。因此,本申请克服了对比文件1中的难以克服的技术问题,同时,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相对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

针对审查意见里所述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制备馒头时加入温水、香芋粉和蜂蜜,并公开了本申请中面粉、香芋粉和温水的用量。为了提高馒头风味,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

针对审查员这种论断,发明人不能同意。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2(CN106306663A)公开了一种黄秋葵馒头,因为黄秋葵具有抗热应激、抗疲劳和增强免疫能力等作用,因此公开了一种以黄秋葵为独特组成成分的馒头。而馒头中没有使用猕猴桃成分。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以猕猴桃为独特组成成分的馒头,而由于两个对比文件中,独特成分的不同,两者的制备方法也完全不同,两者之间并没有联系。对比文件2公开的黄秋葵馒头中加入了蜂蜜和香芋粉,但仅仅是公开了黄秋葵与蜂蜜和香芋粉的组合,并没有公开猕猴桃与蜂蜜和香芋粉的组合的任何启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轻易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能给出相结合的任何技术启示。

同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也无法克服本申请的技术困难,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其“强制的结合”对本申请不构成技术启示。

针对审查意见里所述的:提高产品的风味口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诉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产品的风味通过单因素试验、正交实验等常规试验调整和优化猕猴桃与面粉的配比。至于猕猴桃的打浆方法,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猕猴桃洗净去皮、打浆,打浆能够促进风味物质的溶出,而打浆至充分是本领域常规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产品口感调整和优化打浆程度,并合理预期其能够提高产品风味。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作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未在现有技术中发现根据产品的风味通过单因素试验、正交实验等常规试验调整和优化猕猴桃与面粉的配比;并且审查员在审查本申请时其自身所知晓的背景技术应当会比本申请的现有技术更宽、更新,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审查员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这就容易误导审查员以主观判断代替客观事实,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因此,还请审查员更多的以事实证据为依据,更多的采用举证的方式来评价本申请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创造性的贡献,而尽量避免主观臆断。申请人还是恳请审查员老师,请不要认为馒头虽作为我们日常的普通食物,就在忽略发明人在此上面做出的创新,忽略本发明申请的可创造性。

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修改后权利要求2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修改后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四、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3-5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3-5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四川农业大学

                               2021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