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0174667.1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2和3中的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
上述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详见权利要求书。
二、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1):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包含白砂糖和发酵母液,各组分配比不同,且不包含的D-异抗坏血酸钠和保脆剂。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所公开的技术方案,酸性条件与木姜子提取物的协同作用,增强了抑菌效果,在无防腐剂条件下确保产品保质期长达6个月以上不变味不生花;产品亚硝酸盐最终含量为0.96 mg/kg,远远低于农业部行业标准4 mg/kg(NYT 1070-2006);生产周期缩短至10天以内,从而使产品生产效率提高一倍。
对比文件1CN106072419A公开了一种木姜子风味复合肉味调料及其制备方法,其技术方案中不含有白砂糖和发酵母液;还含有D-异抗坏血酸钠和保脆剂,与本申请技术方案并不相同,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也未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并未公开本申请在添加白砂糖和发酵母液的基础上,酸性条件与木姜子提取物的协同作用,增强了抑菌效果,在无防腐剂条件下确保产品保质期长达6个月以上不变味不生花;产品亚硝酸盐最终含量为0.96 mg/kg,远远低于农业部行业标准4 mg/kg(NYT 1070-2006);生产周期缩短至10天以内,从而使产品生产效率提高一倍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比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审查意见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可得到本申请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此,申请人认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在添加白砂糖和发酵母液的基础上,酸性条件与木姜子提取物的协同作用,增强了抑菌效果,在无防腐剂条件下确保产品保质期长达6个月以上不变味不生花;产品亚硝酸盐最终含量为0.96 mg/kg,远远低于农业部行业标准4 mg/kg(NYT 1070-2006);生产周期缩短至10天以内,从而使产品生产效率提高一倍。相比较于对比文件1,通过组分的调整以及配比的调整,能够达到远优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并不知晓能够上述技术特征所能够带来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比较于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还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与其具有单一性的权利要求2-8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成都大学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