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0778238.5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46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3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2、删除权利要求1-24-6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发明保护的是花草油的制备方法,所述混合油按照质量份包括以下组分:甜杏仁油3-4份,冷榨芝麻油0.1-0.5份,山茶油0.1-0.5份,玫瑰果油1-3份,牛油果油1-5份,橄榄油4-8份;所述步骤3中的煎制时间为15-25分钟,煎制温度为40-50℃。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采用天然植物油料,易吸收、保湿效果好;本品不含人工合成化学成分、酒精、激素、化学香料和矿物油等,对孕妇和胎儿无伤害。通过GB 5009.227-2016GB 5009.229-2016描述的油脂过氧化值测定、酸价测定的方法测定该发明产品的过氧化值和酸价,通过《化妆品卫生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采用ICP/MS法对其中是否含重金属离子进行测定,均符合标准。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卢雪

                                202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