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审查本申请所付出的辛勤劳动!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的答复,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进行了答辩: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书中和说明书中,“第一转轴”修改为“第一回转轴”,
2、权利要求9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8,
3、修改了权利要求9中的个别标点符号,
4、删除原权利要求4,并将原权利要求4的“所述挤压段具有弹性,所述挤压段的端部套设在连接段的端部内,所述挤压段与所述连接段之间为回转配合”合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得到新的权利要求1。
5、一致性的修改了各权利要求的序号好引用关系,以此解决审查员指出的原权利要求3-7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请参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本次修改内容,清楚完整的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创造性的论述:
(1)关于新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
第一回转轴上设置有若干挤压臂,所述挤压臂对应的所述采集盒底板上设置有导向槽,当所述挤压臂转动至所述导向槽内时,所述挤压臂与导向槽之间为间隙配合,所述导向槽一端朝所述进入端方向延伸并贯通所述进入端处的底板,另一端延伸至所述挤压部件下方,
所述挤压臂包括与所述第一回转轴相连的连接段和用于与所述挤压部件配合对茶叶鲜叶施予向上提拉力的挤压段,所述提拉力用于使茶叶鲜叶的芽茎被拉断,所述挤压段具有弹性,所述挤压段的端部套设在连接段的端部内,所述挤压段与所述连接段之间为回转配合。
基于上述区别,在说明书中如下论述:
挤压段11能够产生弹性变形时,在其变形时能够增大与芽茎之间的接触面积,增大挤压臂7转动过程中对芽茎施予的向上摩擦力,进而增大对芽茎的向上提拉力,一方面是确保芽茎能够被拉断,另一方面,当需要形成相同大小提拉力时,可以降低挤压臂7的长度,即减小挤压臂7对芽茎施予的压力值,如此进一步的降低芽茎被挤压碎裂的风险。
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的,所述挤压段11的端部套设在连接段10的端部内,所述挤压段11与所述连接段10之间为回转配合。挤压段11与连接段10为回转配合,在实际采摘过程中,挤压段11能够根据受力情况自动旋转调整姿态,避免局部位置施力过大而造成芽茎局部破碎。
基于上述,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茶叶采摘时,如何降低茶叶芽茎被挤压碎裂的问题。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上述特征,而且也没有公开通过调整挤压段姿态的方式来解决芽茎局部破碎的问题,所以对比文件1和2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进一步的,由于采用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使得茶叶采摘时,一方面,当需要形成相同大小提拉力时,可以降低挤压臂7的长度,即减小挤压臂7对芽茎施予的压力值,另一方面,挤压段11能够根据受力情况自动旋转调整姿态,进而大幅降低芽茎局部破碎的风险。
所以,由上述分析可知,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而言,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是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
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茶叶采摘方法,其步骤一是采用权利要求1-8任意一项所述的采茶机对茶树树梢上的叶芽进行采集。在权利要求1-8的采茶机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必然 创造性。
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审查并指导。审查员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再给予申请人一次陈述和改正的机会,或通过电话讨论的方式直接与代理人联系,代理人将全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总之,本发明专利申请给您的工作增加了一些麻烦,在此请您多理解和原谅。
最后,申请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