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1和2合并为新的权1。
2、将权1的“测试管件26)”修改为“测试管件(26)”
3、将原权2的伸缩杆(17)修改为伸缩杆(21);
4、将原权3的“管道升降器(15)与输入管道(9)和输出管道(10)之间设有管道升降器(15)”修改为“管道移动器(15)与输入管道(9)和输出管道(10)之间设有管道升降器(15)”,同时修改说明书对应部分。此处错误为笔误,其想表达的意思是“管道移动器(15)与输入管道(9),管道移动器(15)与输出管道(10)之间都设有管道升降器(15)”,此处错误的修改可从说明书附图以及其他描述直接且毫无疑义的得到正确的描述。
5、将原权5的“在输入管道(9)和输出管道(10)的锥形段的小孔端连接输入软管(3)、输出软管(4)”修改为“在输入管道(9)的锥形段的小孔端连接输入软管(3),在输出管道(10)的锥形段的小孔端连接输出软管(4)”。
6、将原权6的“并通过固定螺母(71)连接到螺纹段(724)上压紧可转动辅助连杆(8)上,”修改为“并通过扣固定螺母(71)连接到螺纹段(724)上压紧可转动辅助连杆(8)上,”,以使本权要中的两处附图标记71所表达的部件名称统一。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1符合创造性要求
D1和D2均为公开关于称重装置的技术方案,申请人考虑到原权1并未公开称重装置的结构,难以体现称重装置的位置和工作结构,因此主动将权2合并到权1中,修改后的权1不但公开了D1和D2未公开的技术方案,且其明确的表达了具体的结构,采用该技术方案能有效的的对实验过程进行实时测量,且保证精度,以提高实验效果,这是D1和D2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的。
因此,申请人相信,本发明符合A22.3关于创造性的要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陈述妥否,请审查员老师审查并指导,审查员老师如果认为本申请还存在缺陷,请直接联系代理人或申请人电话,我方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