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03月02日发出的关于《一种3D培养猪乳腺上皮细胞的方法》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将原权利要求1和2合并成新权利要求1;
将原权利要求3变成新权利要求2。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详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猪乳腺上皮细胞的3D培养方法,并且具体限定了将孔板于37℃预热,并且将10代以前的猪乳腺上皮细胞用胰蛋白酶消化成单细胞后离心,还限定了离心转速和时间,以及将沉淀用Matrigel与Advanced
DMEM/F12完全培养基按照体积比1:1于0~10℃配制的混合溶液重悬,按照30-40ul 每滴的量将重悬液滴入孔板,在孔板中加入Advanced
DMEM/F12完全培养基继续培养2-3天,每隔一天更换一次Advanced DMEM/F12完全培养基;并且权利要求1没有乳腺上皮细胞的原代培养过程。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奶牛乳腺上皮细胞为对象,对传代培养的奶牛乳腺上皮细胞进行三维培养,而猪、牛均为本领域常见哺乳动物,且有较近亲缘关系,在此基础上,为对猪乳腺上皮细胞进行三维培养,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对比文件1的三位培养技术对猪乳腺上皮细胞进行培养。结合对比文件1教导了可采用DMEM/F12培养基对猪乳腺上皮细胞进行培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对此,申请人有不同看法:
其一,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针对现有利用3D培养技术研究猪乳腺上皮细胞泌乳功能的空白,提供一种3D培养猪乳腺上皮细胞的方法。而对比文件1则是对奶牛乳腺上皮细胞的三维培养的形态观察。猪属于单胃动物,牛属于反刍动物,猪和牛属于不同的物种,牛的乳腺较少可以集中存储大量的乳汁,而猪的乳腺为10对,产奶量较少而且不能在乳腺中存储,因而两者的乳腺上皮细胞具有不同的特有生理功能和形态结构,增殖速度也不同。因此,两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
其二,从技术方案出发,本申请进行猪乳腺上皮细胞3D培养的技术构思为将10代以前的猪乳腺上皮细胞用胰蛋白酶消化成单细胞,然后采用Matrigel与Advanced
DMEM/F12完全培养基按照体积比1:1于0~10℃配制的混合溶液进行接种,之后再加入Advanced
DMEM/F12完全培养基继续培养2-3天。而对比文件1进行奶牛乳腺上皮细胞3D培养的构思为对奶牛乳腺上皮细胞进行原代培养,分离纯化后用生长培养基接种,培养2代的细胞进行后续3D培养,并且直接采用Matrigel制备胶原,之后采用专用培养基消化,然后Matrigel接种,之后采用DMEM/F12培养基和乳腺上皮专用培养基分别培养,培养时间是16天。对比文件1的3D培养过程较比本申请多了原代培养、生长培养基接种、Matrigel制备胶原等过程,并且培养时间要比本申请长很多。现有技术并未教导如何将前述的几个过程进行删减并将删减后的技术方案进行相关参数的调整,再应用于猪乳腺上皮细胞最终还能成功培养出3D猪乳腺上皮细胞。猪和牛完全属于不同的物种,两者的乳腺上皮细胞具有不同的特有生理功能和形态结构,增殖速度也不同。对比文件1教导的是如何对奶牛乳腺上皮细胞进行3D培养,其研究内容不能对猪乳腺上皮细胞构成显而易见的技术启示,如果牛乳腺上皮细胞能够对猪乳腺上皮细胞构成技术启示,那么牛乳腺上皮细胞也能对马/羊/骆驼/水牛等哺乳纲偶蹄目动物的乳腺上皮细胞构成技术启示,这样并不符合科学逻辑。此外,审查员还提及将细胞沉淀用Matrigel与DMEM/F12完全培养基的混合溶液重悬形成凝胶、Matrigel与培养基的配比、温度等过程及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但是,现有技术同样并没有教导如何将前述的这些培养过程、参数与对比文件1中部分技术内容进行结合并且还要同时增加和/或去掉与本申请不同的步骤以及参数的技术内容,从而形成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材料方案,并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审查意见中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区别于对比文件1的内容单独孤立地评述,不符合创造性判定原则。也可以合理的认为:审查意见的观点是在基于知晓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和效果之后,受本申请整体发明构思的启示而去有针对性将对比文件和常规技术进行结合,这不符合上述审查指南内容的精神。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便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也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其三,本发明获得了显著的进步,其技术效果总结如下:本发明首次采用3D包被技术构建猪乳腺上皮细胞的培养技术,不同于以往的在基质表面进行3D培养细胞,本发明方法可以使得基质和细胞充分接触,更加符合体内微环境,且操作更为省时简便(具体实施例给出了培养获得的3D猪乳腺上皮细胞状态图,为三维球状结构)。相比之下,对比文件1获得的奶牛三维乳腺上皮细胞为团块状。显然,两者的技术效果完全不同。
因此,权利要求1较比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相比,是基于不同的技术问题、采用不同的方案进行的发明,且技术效果也有本质不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也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相较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征和显著性进步,具备专利法22条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给申请人提供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