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感谢您对本案耐心细致的工作!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申请号为201810111351.8发明名称为对自动控制系统中控制器进行编程的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做出的,申请人仔细阅读了您对本申请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陈述意见如下:
一、关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1、在第一次答复审查意见所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申请人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技术特征 “其中所述功能块的功能包括:提供传感器数据、为设备提供设定输入点、执行PID控制逻辑、控制执行器、控制开关动作中的至少一种”,说明书第0044段有相应描述。
综上所述,是根据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且上述修改并没有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因此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以及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关于审查员提出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与创造性问题
申请人在仔细阅读对比文件1后,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理由如下:
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少具备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其中所述功能块的功能包括:提供传感器数据、为设备提供设定输入点、执行PID控制逻辑、控制执行器、控制开关动作中的至少一种。
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各个功能可以执行活动,例如将传感器数据提供给另一个功能块,为设备提供设置点,提供执行控制结构(例如循环) 或使设备(例如致动器或开关)运行。
本申请公开的功能块所具有的功能为:提供传感器数据、为设备提供设定输入点、执行PID控制逻辑、控制执行器、控制开关动作。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提供执行控制结构(例如循环)”功能并没有体现执行控制结构的具体的控制逻辑,对比文件1实施例中(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0048-0051)也没有公开执行控制机构中循环功能块的具体控制逻辑,而本申请中的PID控制系统是按被控对象的实时数据采集的信息与给定值比较产生的误差的比例、积分和微分进行控制的控制系统,其实质是根据输入的偏差值,按比例、积分、微分的函数关系进行运算,运算结果用以输出进行控制。由此可见,本申请中功能块提供的功能包含的执行PID控制逻辑,与对比文件1中功能块提供执行控制结构(如循环)并不相同,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解决了不同的技术问题,取得了不一样的技术效果,所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具有提供传感器数据、为设备提供设定输入点、执行PID控制逻辑、控制执行器、开关动作中的一种或几种功能对自动控制系统中控制器进行编程,进而构建特定的自动控制程序。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对比文件1中所实现的技术方案,其实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针对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各个功能可以执行活动,例如将传感器数据提供给另一个功能块,为设备提供设置点,提供执行控制结构(例如循环) 或使设备(例如致动器或开关)运行。
本申请公开的功能块所具有的功能为:提供传感器数据、为设备提供设定输入点、执行PID控制逻辑、控制执行器、控制开关动作。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提供执行控制结构(例如循环)”功能并没有体现执行控制结构的具体的控制逻辑,对比文件实施例中(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0048-0051)也没有公开执行控制机构中循环功能块的具体控制逻辑,而本申请中的PID控制系统是按被控对象的实时数据采集的信息与给定值比较产生的误差的比例、积分和微分进行控制的控制系统,其实质是根据输入的偏差值,按比例、积分、微分的函数关系进行运算,运算结果用以输出进行控制。由此可见,本申请中所述功能块的功能的提供的功能包含执行PID控制逻辑,与对比文件1中功能块提供的执行控制结构(如循环)并不相同,由此可见,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功能块并没有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现有技术中也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而获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启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综上,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同时也没有给出可以应用前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在本次审查意见中,也没有提供更多的公知常识性文件。在本申请之前,这种现状一直没有改变,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想到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方案来解决该技术问题,因此现有技术并不存在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前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同时,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确实能实现不需要具有专业的编程知识,无需掌握特定编程语言,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提供传感器数据、为设备提供设定输入点、执行PID控制逻辑、控制执行器、控制开关动作中的一种或几种功能进行编程,进而构建特定的自动控制程序,可以减少编程人员和领域专家之间沟通的时间,降低了工作难度,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能得到精确地自动控制系统控制器。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较于现有技术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关于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论述同样适用于权利要求2,因此,权利要求2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相信,经过上述论述,应该克服了审查员指出的缺陷,请审查员在上述陈述的基础上继续审查,早日批准本申请为发明专利。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中仍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之处,恳请审查员再给予申请人一次修改以及意见陈述的机会。非常感谢您辛勤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