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03月11日发出的关于《一种氧化硅陶瓷烧结方法》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将原权利要求1、2、6、7合并成新权利要求1;
将原权利要求3-8依次变成新权利要求2-5。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详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特征:1)本申请对氧化硅粉末进行前处理得到前驱物;2)本申请将前驱物进行加压烧结,对比文件1则是直接将氧化硅粉末于室温下在特定空间中进行加压,压力从0.1GPa升至4.5Gpa;3)制备二氧化硅粉末的方法不同。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结合对比文件1和2驳斥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具体如下:
针对上述意见,申请人有不同的观点,具体如下:
其一,本申请进行氧化硅陶瓷烧结的步骤为:制备氧化硅粉末;对氧化硅粉末进行前处理得到前驱物,该前处理的过程包括:在氧化硅粉末中加入溶剂后研磨20~30min;将前驱物放入模具中;将模具加压烧结后冷却得到氧化硅固相陶瓷,加压烧结的具体控制参数为:压力为300MPa~1GPa,烧结温度为180~300℃,烧结时间为30min~2h;氧化硅粉末的制备方法包括:将正硅酸乙酯和乙醇混合均匀,加入去离子水混合均匀,再加入乙酸或者氨水催化反应得到溶胶,将溶胶依次静置、离心、洗涤、干燥后得到氧化硅粉末。
首先,在一审意见陈述中申请人已经给出了本申请前处理过程可能涉及的致密化机理:一方面溶剂的加入会使氧化物颗粒表面溶解,进而降低氧化硅的表面能,那么有可能大大降低致密化条件,促进Si-O-Si的形成;但是从另一角度而言,氧化物颗粒表面溶解也会促使其表面形成一层包覆液膜,这层液膜同样又可能会不利于二氧化硅内部水分的挥发和Si-O-Si键的形成。申请人也是抱着试一试的想法进行试验,结果发现某些极性溶剂进行前处理的效果比较好,然后结合加压烧结就可以得到性能优良的氧化硅固相陶瓷。而对比文件1则是将获得的醇盐硅胶粉碎后通过室温高压固结的方式获得一种致密的粉体,但该粉体是不能被称之为陶瓷的,目前二氧化硅陶瓷的制备工艺有常规烧结、反应烧结、气氛压力烧结、热压烧结、冷等静压烧结、微波烧结、高温自蔓延烧结、放电等离子烧结。常温下即便再高的压力也无法获得二氧化硅陶瓷,在本领域中,所谓的“冷烧结”只是烧结温度较低,比如低于300℃就可以称之为冷烧结,但并不是说不需要加热。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并不能给出显而易见地技术启示。
进一步地,对比文件2在说明书第7页[0032]段公开了:可用于本公开的无机化合物包括(例如)诸如金属氧化物之类的陶瓷,如锂金属氧化物和非锂金属氧化物、金属碳酸盐、金属硫酸盐、金属硒化物、金属氟化物、金属碲化物、金属砷化物、金属溴化物、金属碘化物、金属氮化物、金属硫化物、金属和金属碳化物。并且在表1中进一步公开了所涉及的金属化合物,其中并没有二氧化硅,二氧化硅不是金属化合物,那么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实质为表1中提供的金属化合物或者类似金属化合物的冷烧结陶瓷方法,该方法并不能给二氧化硅陶瓷烧结带来显而易见的技术启示。即便结合对比文件1和2,在基于不同发明构思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其二,本发明获得了显著的进步,其技术效果总结如下:本发明通过氧化硅粉末进行前处理再进行冷烧结,在烧结温度低于300℃的情况下,氧化硅陶瓷样品的密度可以超过理论值的85%,电导率与在常规高温下烧结的氧化硅陶瓷的电导率相差无几,而且制备工艺简单方便,能耗低,烧结时间短,安全低污染。相比之下,对比文件1获得的硅胶高压粉体的表面积和体积密度减少,表明致密化和非连通孔隙的形成,由于在室温下进行压实,检测到其密度非常高,该结果与1000℃左右热处理所获得的硅胶致密化特性相当。显然,两者的技术效果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的技术效果也和本申请完全不同。
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2结合公知常识相比,是基于不同的技术问题、采用不同的方案进行的发明,且技术效果也有本质不同。对比文件1和2的技术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也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相较与对比文件1、2具有实质性特征和显著性进步,具备专利法22条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给申请人提供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