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01月06日发出的关于《一种公牛ZNF280AY基因拷贝数变异的检测方法及应用》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将原权利要求3和4合并成新权利要求3;
将原权利要求5变成新权利要求4并更改主题。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详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限定了用于扩增公牛ZNF280AY基因的引物对P1的核苷酸序列和用于扩增参考基因SRY的引物对P2的核苷酸序列。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结合对比文件1-3驳斥了本申请的创造性,具体如下:
对此,申请人有不同看法,理由如下:
其一,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针对现有检测牛ZNF280AY基因拷贝数变异方法的空白以及研究牛ZNF280AY基因拷贝数变异的重要意义,提供一种公牛ZNF280AY基因拷贝数变异的检测方法及应用。而对比文件1则是要进行3方面的研究:(1)北美荷斯坦牛的父系系谱;(2)利用qPCR方法检测15个家牛品种Y染色体PRAMEY基因、HSFY基因、ZNF280BY基因的拷贝数变异;(3)利用VeraCode 384 OPA基因芯片技术研究公牛Y染色体单拷贝基因的SNPs和多拷贝基因的遗传变异。显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存在显著区别。
其二,从技术方案出发,权利要求1要保护的PCR扩增引物对视针对公牛ZNF280AY基因拷贝数变异检测,具体包括引物对P1和引物对P2,所述引物对P1由上游引物F1和下游引物R1组成,所述引物对P2由上游引物F2和下游引物R2组成,所述上游引物F1、所述下游引物R1、所述上游引物F2和所述下游引物R2分别为如SEQ ID NO.1、SEQ ID NO.2、SEQ ID NO.3、SEQ ID NO.4所示的核苷酸序列。对比文件1则具体公开了利用qPCR方法检测15个家牛品种Y染色体PRAMEY基因、HSFY基因、ZNF280BY基因的拷贝数变异,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所涉及的PCR引物结构完全不同。并且,在对比文件1 P16-17页、3.2小节、4.2小节对前述3种基因拷贝数变异的研究目的和研究内容进行了详细描述。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尽管已知牛Y染色体的扩增区含有四个大量扩增的多拷贝基因家族包含HSFY、TSPY、ZNF280BY、ZNF280AY,但包括对比文件1作者在内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确定这4种基因是否存在拷贝数变异,且这种变异是否与公牛的繁殖性状相关,那么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研究内容,目前只能获知PRAMEY基因、HSFY基因、ZNF280BY基因拷贝数变异的相关内容。再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牛ZNF280AY基因的mRNA序列,本领域技术人员最多可以得到进一步对牛ZNF280AY基因进行拷贝数变异的研究方向的技术启示,而非具体的技术内容。这一点在对比文件1的6.2小节也有体现:“(1)进一步对其他牛Y染色体多拷贝基因,如TSPY、ZNF280AY和EGLY等进行拷贝数变异研究……”。此外,针对引物的具体设计过程,Primer Premier5.0确实为现有的软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引物的设计过程就不具有创造性,其中会有很多很多影响PCR成功与否的因素,比如:引物的长度、引物序列的相似性、末位碱基的选择、引物序列的GC含量、引物的修饰位点等等。而这些都是靠研究者来摸索,现有技术并没有具体的教导。至于审查意见中提出的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SRY引物序列,本申请说明书P11段已经阐明“参照基因SRY为已知的牛Y染色体单拷贝基因……”。本申请的创新点在于ZNF280AY基因扩增的引物对设计以及利用SRY基因作为参照基因,将两者进行有机结合。所有一整套完备的创新技术都离不开现有技术的应用,彼此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申请人认为,即便结合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其三,本发明获得了显著的进步,其技术效果总结如下:本发明与多重连接探针扩增、AccuCopy多重CNV检测、荧光原位杂交技术相比具有灵敏度高,成本低,操作简单快捷,便于实验室常规操作的优点;还可实现大样本检测,克服了测序法成本高和探针杂交法信噪比高的缺点。此外,本发明将拷贝数变异与繁殖性状作关联性分析,以期将ZNF280AY基因作为公牛繁殖性状选择的有效分子标记,从而加速公牛繁殖力的选育效果(在本申请的具体实施例中进行了不同牛种ZNF280AY基因拷贝数的鉴定、ZNF280AY基因拷贝数变异与繁殖性状的关联分析)。相比之下,对比文件1获得的是PRAMEY基因、HSFY基因、ZNF280BY基因的拷贝数变异结果。对比文件2-3的结果与本申请毫不相关。显然,本申请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因此,权利要求1较比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保护的是一种用于检测公牛ZNF280AY基因拷贝数变异的试剂盒,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PCR扩增引物对,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保护的是一种公牛ZNF280AY基因拷贝数变异的检测方法,利用的是权利要求1所述的PCR扩增引物对,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此外,本申请具体反应过程的条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反应条件也不相同,针对不同基因的PCR扩增需要找寻适应的反应条件才能获得好的结果。基于对比文件1要研究的基因与本申请要研究的基因存在较大区别,对比文件1的PCR扩增条件并不能给本申请带来显而易见的技术启示。
权利要求4保护的是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检测公牛ZNF280AY基因拷贝数变异的PCR扩增引物对或者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检测公牛ZNF280AY基因拷贝数变异的试剂盒或者权利要求3所述的检测方法在公牛辅助选择和分子育种中的应用。在前述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3结合公知常识相比,是基于不同的技术问题、采用不同的方案进行的发明,且技术效果也有本质不同。对比文件1-3的技术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也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相较与对比文件1-3具有实质性特征和显著性进步,具备专利法22条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给申请人提供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若有问题需电话沟通请拨打13551134124,;再次感谢审查员老师的辛勤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