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在收到关于本申请的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认真阅读了通知书的内容,对审查员的工作再次表示感谢。对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申请人不能接受,理由如下:

在本次审查意见中,没有引入新的对比文件,并且认为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对此申请人有不同意见,申请人与审查意见的分歧主要在于对于对比文件3的评价。

在审查意见中指出,“对比文件3中,经过零漂校正后的陀螺仪……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这段记载显然是不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性理解的。

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晓,陀螺仪获得的倾角数据不是直接测量出来的,它的原理是基于空间矢量运算,通过分段的检测时段数据进行累积积分获得的。对比文件3解决的是陀螺仪本身获的基础数据的准确的问题。在对比文件3的第0002-0003段也记载了其目的是通过信号处理的方式将零偏信号从有用的角速度信号中提取出。它的零偏是仪器自身产生的零偏,与本申请中的零漂不是相同的性质。

因此,对比文件3只能解决被测设备在一次方向持续性的倾斜过程中的测量误差问题,并不能解决本申请中通信铁塔倾斜的测量难题。其中给出的修正公式A1-A2,是同一检测时间段中两种不同模式的修正,不是前后检测时间段的修正。理论上前后两个时间段的数据也无法进行结合修正,这个数据不是画地图一样直观的东西,它是通过积分累积获得的,除非你能预判方向改变临界点,否则无法修正。

当陀螺仪应用在通信铁塔上用于倾角检测时,初始时调整过的设备,陀螺仪的输出为零。当陀螺仪首次发生倾斜时,假如是向东倾斜一个角度,在这个过程中,陀螺仪输出的数据是准确的,有了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可以进一步的提高这个准确度。但是当铁塔再次发生倾斜时,与前一次的倾斜方向不一致,假如是向南倾斜,这时候陀螺仪就修正不了了,它获得的倾角数据是以安放它的铁塔为基础的一个倾角,它获得的数据就会产生一个叠加前一次倾斜影响的偏差,如果还想获得一个准确的数据,就必须在倾斜方向发生改变的一刻将数据锁定,然后再进行下一个时段的测量。这个在现实中显然是无法实现的,因为我们不知道什么时刻改变倾斜方向。如果这样的方向改变是频繁发生的,那么叠加的误差即本申请指出的零漂就会越来越大,导致数据失真。也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实践中陀螺仪用于测量固定设备的倾角改变进而判断设备发生倾斜是很难实现的。再好的陀螺仪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通过技术上的改进,设置检测基准,使得陀螺仪获得的数据得到一个定期的修正,相对来讲始终能获得符合实际的设备倾斜检测数据。产生了积极的进步效果。

因此,对比文件3并不能对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提供必要的技术启示,审查意见中对数据修正的实质理解有误。从发明目的上讲,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不是为解决本申请的问题而设计的,它也解决不了本申请的问题,同样也不能给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启示。

对比文件1中,虽然也使用了激光加靶盘的技术方案,但是其中的靶盘的作用是获得直接数据,不是用于倾角数据修正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其中获得对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有启示性作用的内容。

此外,申请人还想强调的是,陀螺仪虽然是一个应用比较广泛和成熟的设备,但是受限于其工作原理,以累积积分的方式获得数据,不能直接地进行直观的检测,因此应用上还是受到很大限制的。不能向审查意见中认为的那样想当然的认为陀螺仪是无所不能的,也不是说通过简单的改进或者天马行空的想象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在无人机领域,由于无人机的飞行是受控的,可以根据无人机飞行方向的改变,决定陀螺仪数据清零,重新累积的时间点,这是可以实现的。但是对于通信铁塔而言,没有人知道它什么时间向什么方向发生倾斜,因此就无法对陀螺仪的数据进行及时修正。这是个理论上的难题,不是通过陀螺仪本身装置和算法的改进就能解决的。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虽然也不能彻底的解决这个问题,但是相比于现有技术,效果上有明显的改进,完全可以满足通信铁塔倾斜监测的需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3条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2-8,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或引用权利要求1的方式撰写,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同样具备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