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0315日发出的关于《一种蓝莓果酒及其制备方法》的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审查员在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论述,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作出以下修改和意见陈述。

一、修改说明

将原权利要求12合并成新权利要求1

将原权利要求3-9依次变成新权利要求2-8,并改变相应的应用关系。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三款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详见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二、意见陈述

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以下区别特征:1)本申请是制备一种蓝莓果酒,对比文件1是制备一种加气果味葡萄露酒;2本申请在制备蓝莓青汁过程中有脱色和护色处理;3)本申请采用的澄清剂与对比文件1不同;4)本申请在对蓝莓清汁进行产香发酵前有调糖度和调pH值的过程;5)本申请在对产香发酵的蓝莓汁进行酒精发酵时当比重降至0.993时分离酒脚。

审查员在二审意见通知书中进一步指出:难选择蓝莓作为发酵制备用原料。并且也可根据蓝蒜本身的糖酸比以及口感特点等,结合适应发酵的需要进行适当工艺的调整。其中,蓝莓中富含单宁类物质具有一定的涩味,使用明胶进行澄清处理可去除涩味(参见“厨房用调理食品研究与开发",张悠等,第286- 288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10630) 。因此,基于脱除蓝莓果汁涩味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根据现有技术的记载加入明胶进行脱涩处理。震荡利于明胶与果汁的充分融合反应,低温利于花色苷的稳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脱涩效果选择合适的明胶加入量、脱涩温度和震荡时间,并未有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糖酸比的调整可参见正文部分评述。对于澄清剂的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了澄清剂可以选择明胶等,B -环期精、壳聚糖都是本领域常用澄清剂(参见“家蝇养殖与综合利用技术”,何风琴, 74-76页,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0630; 新编食品添加剂手册”,马同江等,第260-263页,农村读物出版社,19891231) ,可常规选择,且本申请也并未有证据证明所述调整以及选择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的基本制备工艺和参数的选择与对比文件1相近,都是以水果作为原料,经过果汁榨汁、澄清处理、低温贮存,制备果酒酒基,且酒基的工艺相似,调配的基本工艺和参数大数相同,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其构思相同,仅仅是水果原料选择的不同以及工艺参数和细节的略微调整……

对此,申请人有不同的理解,具体答复如下:

其一,在本领域中葡萄酒的制备已经是一种非常成熟的工艺,蓝莓属于杜鹃花科,越橘属植物,而葡萄属于葡萄科葡萄属植物,两者从培育环境、品种特性再到具体成分组成及含量均差距较大,市面上蓝莓酒一直没有普及,这主要和蓝莓酒发酵过程较为特殊以及工艺复杂相关,成功率也一直不高,但蓝莓的营养价值一直是备受关注的,也有将蓝莓制备成各种饮料,但饮料的含糖量较高且经过大量的稀释和勾兑,品质上备受争议。基于这一点,本申请旨在开发一种可以保留蓝莓的营养成分,容易被人体吸收,而且口感独特,比蓝莓果汁类饮料营养价值更高的蓝莓酒。而对比文件1提供的是一种加汽果味葡萄露酒,并不属于本申请所意指的发酵酒

其二,本申请在技术方案上和对比文件1存在较大差异,具体为:1)本申请蓝莓果液中加入明胶进行脱涩处理,并且限定明胶加入量为1.1~1.3g/L蓝莓果液,脱涩温度为13~17℃,震荡时间为15~25min,并加入了0.6%的柠檬酸进行护色处理。尽管脱涩和护色是制备果汁和酿酒常用到的过程,但对比文件1并未直接给出如何将脱色和护色工艺应用到蓝莓酒制备过程的方案或是相关技术启示,而现有技术也并未对蓝莓酒制备中任何进行脱涩和护色进行直接指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制备蓝莓果汁或是蓝莓酒的问题时,需要进行大量的实验来获得最优的控制参数,该过程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2)本申请采用了β—环糊精、壳聚糖或者明胶作为本申请的澄清剂,而在葡萄酒制备过程中常用到的澄清剂为明胶、皂土、PVPP或蛋清,比如对比文件1公开的澄清剂。那么在面临蓝莓酒制备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还是会参考使用这几种澄清剂,而不会想到去采用壳聚糖或者β—环糊精。

3)本申请在进行产香发酵前在蓝莓清汁中加蔗糖调配初始发酵糖度为18°Bx,并加入CaCO3调整pH3.5。该过程对本申请后期的产香发酵、酒精发酵以及苹果酸-乳酸发酵至关重要,会直接影响最后蓝莓果酒的发酵效果。同样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并且这个调糖度和调pH的过程并非本领域在制备蓝莓酒的常规处理过程,常规处理中并没有这么一个调糖度和pH的过程,而是直接进行酒精发酵、产香发酵等。4)本申请还限定了在对产香发酵的蓝莓汁进行酒精发酵时当比重升至0.993时分离酒脚。只有在该比重下进行分离时蓝莓果酒的口感是最好的,酒精度最合适。而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均未公开该控制指标或者给出相关教导。综上,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构思并不相同,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便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也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其三,本发明获得了显著的进步,其技术效果总结如下:本发明可使蓝莓酒保留更多的蓝莓香味;发酵度数低,更为大众接受,特别是女性受众更广;同时,本发明可使蓝莓酒中花青素含量在200mg/L以上,极大地保留了营养成分含量;蓝莓酒的总酸含量在6.8g/L以下,酸甜适中,口感较佳;本发明的蓝莓酒货架期在6个月。相比之下,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是获得一种低度含气易饮、果香浓郁、清新自然、口感爽适、营养健康、风味独特、不需添加香精或香料物质的葡萄露酒。显然,两者的技术效果完全不同。

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保护的是一种蓝莓果酒,是基于权利要求2-7的技术方案实现,在权利要求2-7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相比,是基于不同的技术问题、采用不同的方案进行的发明,且技术效果也有本质不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足以对本申请的方案构成显而易见的启示,也不能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相较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征和显著性进步,具备专利法22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请给申请人提供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申请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谢谢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