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申请人在收到关于本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认真阅读了通知书的内容,首先对审查员的工作表示感谢。对于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申请人不能接受,理由如下:
在进行创造性评价时,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作为判断主体,整体上把握专利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认为,审查意见的逻辑和思路偏离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认知。
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晓,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竖向约束装置、横向约束装置和防弯夹具所共同起到的作用是预防真空电子束焊接过程中的变形。这种变形是由于不同焊件的热学性能和材料力学性能差异较大造成的,变形的后果是产生应力集中和裂纹。
对比文件1-4中,相应的固定装置都是仅仅起到相对固定焊接件的作用,在某个方向上起到了一部分防变形的作用,并不是出于焊件整体上防止焊接变形而进行的结构设计。由于设计目的不同,必然的会导致即使是外形相近的部件,在整体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也与本申请不同,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启示作用收到限制。如果不考虑这个根本差异,机械的以拼凑的方式获得所谓的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那样是明显对本申请不公正的,也低估了本申请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所述真空电子束焊接台还包括竖向约束装置、横向约束装置、防弯夹具;
台座上设有左右对称设置的焊件放置台,每个焊件放置台至少设置一个竖向约束装置和一个横向约束装置;
所述竖向约束装置包括旋转柱、滑动支架、压杆,旋转柱下端连接台座,上端连接滑动支架,压杆可在滑动支架上移动并提供竖向压力;
所述横向约束装置包括推板及两根推杆,两根推杆安装在推板的两侧,推杆安装在台座上;
所述防弯夹具包括夹具体、粗调螺丝、粗调螺母、细调螺丝、垫片,夹具体为L型,数量为两个,两个夹具体L型的长边相互搭接,搭接部位设有粗调螺纹孔,粗调螺纹孔用于安装粗调螺丝及粗调螺母,两个夹具体L型的短边设有细调螺纹孔,细调螺纹孔用于安装细调螺丝,垫片放置在焊件与焊件放置台之间”;
由于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分别在竖向、水平方向上平行和垂直焊缝方向施加压力,防止了高强钢和铝合金真空电子束焊接工艺中出现焊件弯曲变形,进而导致裂纹的缺陷,提高了构件强度”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以“压板条”和“螺钉”为基础的紧固装置,仅仅起到了竖向紧固的作用,间接的在竖向上有一点防变形的作用,对横向变形和焊件弯曲没有作用,并且当发生横向变形和焊件弯曲时,仅有的竖向防变形作用也会失效。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公开在对比文件2、3、4中,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具体理由如下:
在对比文件2中,横固定板、纵固定板、夹板都是用于固定单个部件的,目的在于便于这个部件与其它部件的机械加工操作,其设计目的仅仅是为了方便机械加工操作,并不是为反变形而设计。并且在使用中,对焊件发生的弯曲没有起到防止的效果,对于横向和竖向的变形也仅仅受限于被固定的这个部件,对于与这个部件连接的工件没有防焊接过程中的作用。整体上对比文件2就不是为防焊接变形而设计的,因此其技术启示作用是不足的。
对比文件3,在审查意见中指出“防弯夹具6包括夹具体,夹具体为C型……”,实际上人家的6叫压件,没有必要非得给它改名叫防弯夹具,改了名之后也不代表它就能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防弯夹具起到相同的作用。从其说明书第0018段的记载结合附图3可以确认,它的夹具6就是起到固定卡板和连接板相对位置的作用,根本起不到焊接过程中防弯的作用。
对比文件4,其中的垂直压紧装置,它的作用原理是在焊件上实施多个点分布的压紧部位,只能起到竖向压紧焊件的作用,对于焊件表面的弯曲,是无法防止的,起不到权利要求1中防弯夹具的夹具体对焊件的整个表面的弯曲进行限制的作用。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竖向约束装置、横向约束装置、防弯夹具整体组合后,起到了在电子束焊接铝合金与高强度钢的过程中,限制焊件发生变形,减少应力集中和裂纹的作用,这不同于单方向的夹紧焊件,其技术效果也不是简单的夹紧机构的组合能够实现的。申请人认为,通过拆解部件后用多篇对比文件进行组合,认为获得了所谓的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这种创造性评价方法对申请人是不公正的,不考虑设计的出发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常识,那么无论什么机械装置都是可以拼凑出来的,这显然是违背创造性评价的整体考量原则的基本要求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无法从对比文件2、3、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中获得足够的技术启示,进而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3条规定的创造性,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请审查员适当的考虑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对本申请做出客观合理的审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