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0778922.3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按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修改说明:

1、将权利要求5中的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

以上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详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基础油还可包括甜杏仁油、牛油果油、白池花油;权利要求1限定了浸泡 对象为可可粉;权利要求1限定了各组分的重量份数;小火慢煎时间为35-45分钟;所述步骤3中的浸泡时间为3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制备得到的是可可油,现有的市面所用基本都是可可脂,可可脂是疗伤药膏中重要的基底油成分,能给皮肤完美舒适的感受,加上可可特有的香甜味,颇受人们喜爱。但可可脂一般为固体,肤感较厚,油酸比较高,一般含有可可脂的护肤品在不添加防腐剂处理的情况下,是很容易变质败坏的(Braunschweig 2009)。因此,本发明不仅解决了可可脂固体的状态,还从其性质出发,添加了白池花油等不易氧化的油类,既提升了清透的肤感,也起到了防腐的作用,而且还保存了可可香气及其大部分的营养成分,使其与原来的可可脂相比更稳定。

本发明通过GB 5009.227-2016 GB 5009.229-2016描述的油脂过氧化值测定、酸价测定的方法测定该发明产品的过氧化值和酸价,通过《化妆品卫生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采用ICP/MS法对其中是否含重金属离子进行测定,结果如表1所示,过氧化值(g/100g0.129,酸价(mg KOH/g3.25,重金属离子均未检出。

对比文件1 (“如何用花花草草自制浸泡油”,玫瑰钢琴,网页来源: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1116/16/7469473_425551150.shtml20141116)公开了把干燥的花或草浸泡在基础油中,将水分风干,或者用烤箱低于40度,烘干,才浸泡,不同于本申请的小火慢煎。其技术方案与本申请不同,且对比文件1的过氧化值、酸价和重金属离子都不知道,即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审查意见里指出:首先,本申请说明书没有任何实验数据证明能够解决可可脂固体的状态,也没有任何实验数据证明本申 请既提升了清透的肤感,也起到了防腐的作用,而且还保存了可可香气及其大部分的营养成分,结合现有技 术也无法预期。其次,小火慢煎有助于活性成分的析出,其为常用的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常规选择,本申请说明书也没有效果实验数据证明该操作能够为产品带来何种新的或更好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知道:脂和油的区别,脂是固体的,油是液体的,这个不需要实验数据来证明可可油能够解决可可脂固体的状态,本申请的技术效果部分记载了“利用可可豆烘焙研碎后的天然香味、抗氧化和抑菌抗炎的作用,达到增强肌肤吸水保水性,增加皮肤弹性和活力,具有抗衰老、抗敏感、淡化色斑、控油等效果”;因此,本申请能够证明既提升了清透的肤感,也起到了防腐的作用,而且还保存了可可香气及其大部分的营养成分,结合现有技术可以预期。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四、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修改后权利要求3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单一性,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修改后权利要求3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五、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4-5的创造性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4-5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联系电话:13551134124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申请人:卢雪

                                         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