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您好!

在此感谢您对本申请“一种新型古树名木管理系统(201810134556.8)”所做的认真细致的审查,以及为此付出的辛勤劳动。

针对本申请的第(2)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意见,专利代理师和技术发明人分别从专利相关法规和技术角度对此进行了认真研读、分析以及交流讨论,最终形成了以下答辩意见。

一、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创造性、研发过程及研发成果的说明。

本发明立足行业的实际需求,进行了大量的试验、理论或应用的研究,获得了一些具备创造性的成果,在此基础上申报了本专利,这些成果绝对不是不具备创造性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和惯有手段得到的。

1)本专利申请依托课题是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重大专项完成,海南智慧雨林中心给予证明文件证明(见附加证明文件一);

2)研发过程的试验过程、试验数据、图像或鉴定报告等证据;

3)成果的评价报告或鉴定报告等证据(见附加证明文件二);

4)立足发明人的视角,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以及现有技术相比,对比文件和现有技术的缺点和问题、本申请的优点和创造性的分析:

 

  以下针对审查意见,逐条进行详细的的答辩,充分论证本发明的创造性。

 

二、针对新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分析论证。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通过对新权利要求1与审查意见提及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4对比分析,得到以下具体的区别技术特征。现具体分析如下:

1本申请还包括鉴定模块,与主控模块连接,用于通过CT扫描等手段对古树进行扫描,确定古树健康状况;

主控模块,与监控模块、鉴定模块、信息采集模块、数据库模块、定位模块、专业评估模块、报警模块连接,用于控制调度各个工作模块;

专业评估模块,与主控模块连接,用于通过连接专家评估网进行对采集古树视频进行在线评估;

报警模块,与主控模块连接,用于对专业评估模块评估结果进行判断,如果评估的古树生长状况不佳,则通过报警器通知工作人员进行及时防护措施。

审查意见中提到,对比文件2公开了报警模块,对比文件3公开了鉴定模块,对比文件4公开了专业评估模块,但是本申请是一个整体,各模块之间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审查意见忽略本申请系统的整体性,将其模块割裂进行对比,得到的结论是片面的,因此对比文件2-4无法给出本申请新型古树名木管理系统的技术启示。

2)本申请所述专业评估模块包括视频 图像分析模块、在线评论模块、状况等级划分模块;

视频图像分析模块,用于对监控视频图像提取古树生长状态元素进行分析;

在线评论模块,用于将分析的状态元素通过在线专家进行评论;

状况等级划分模块,用于对古树生长状态进行等级划分。

而对比文件4仅仅是公开通过连接专家评估网进行对采集植物图像进行在线评估,因此不能给予本申请技术启示。

2、针对实际得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为:

现有的古树名木管理通过人工现场管理,人工成本高;同时由于人工专业水平有限,不能及时准确的判断古树的生长状况,导致古树死亡,造成严重代价损失。

通过分析对比,上述技术问题不同于审查意见提及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对比文件1结合现有技术或者公知常识不会得到本申请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体分析如下:

申请号:CN208969721U,一种基于物联网的古树名木管理系统,包括:传感器单元、通信单元、服务器单元和移动终端,所述传感器单元的输出端通过通信单元与服务器单元连接,所述移动终端与服务器单元连接,用于进行远程数据交互,所述传感器单元至少包括位置传感器,所述通信单元包括集中器和终端通信设备,本实用新型中的,通过各传感器的数据通过集中器统一上传到服务器,古树名木的管理部门可以远程查看所有古树名木的信息,游客通过移动终端扫描树木二维码标签可以查询树木的名称和详细信息,养护人员可以通过扫描树木二维码将养护信息上传到数据服务器进行存储,以便管理和考核,并实时掌握古树名木的情况。

可见,现有技术采取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明显不同,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本申请的新权利要求1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本申请的新权利要求1,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4、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经过了专业的研发和论证,明显优于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技术效果,具备显著的进步。

本发明通过监控模块可以实现视频远程监控古树的 现场状况,大大降低人工维护成本;同时通过专业评估模块聚集专家对古树的生长状况进 行评估,如果古树生长状况不佳,则通过报警模块及时通知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护养,降低古树死亡率。

 

综上所述,通过对本申请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现有技术、技术启示以及惯用手段等的单独对比或者结合对比,可以得到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于审查意见提及的对比文件、现有技术等解决的技术问题;通过对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现有技术、技术启示以及管用手段等的单独对比或者结合对比,可以明确的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通过对本申请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现有技术、技术启示以及管用手段等的单独对比或者结合对比,可以明确的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具备显著的技术进步。所以,本申请的修改后的新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已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希望审查员以此为基础尽快批准本申请的专利权。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仍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之处,恳请再给予一次陈述意见/修改/会晤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