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811213854.2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首先感谢审查员对完善本专利申请所作的辛勤劳动,申请人仔细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申请人提出以下意见,希望和审查员商榷。
一、关于事实认定的答复
表3中数据因计算后四舍五入成整数,造成数据相加大于100%,实际数据即为说明书中的62%。
二、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1)将茎长≥3cm的植株转入光照条件下培养诱导侧芽萌发,再分段移入利于芽萌发及生根的培养基中继代培养。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本以通过愈伤组织再分化而来的具有绿白条纹叶片的嵌合植株为材料,采用组织培养方法,辅以适宜的温度,通过暗培养诱导红苞凤梨节间伸长,分段继代在优化培养基上,诱导侧芽萌发,在节上生根形成完整植株,由正常培养0萌发的情况,使萌发率高达62%。通过体外培养的方式获得完整再生植株,克服了以往红苞凤梨组织培养过程中,经过愈伤组织再分化过程的器官发生法中,变异率高,后代植株叶片丧失了绿白条纹性状的缺点,保证了再生植株与母株间的一致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菠萝快速繁殖的新方法,其技术方案未考查叶片的绿白条纹特征在组织培养过程中的稳定性,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存在明显不同,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参数不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参数通过暗培养诱导红苞凤梨节间伸长,分段继代在优化培养基上,诱导侧芽萌发,在节上生根形成完整植株,由正常培养0萌发的情况,使萌发率高达62%。通过体外培养的方式获得完整再生植株,克服了以往红苞凤梨组织培养过程中,经过愈伤组织再分化过程的器官发生法中,变异率高,后代植株叶片丧失了绿白条纹特征的缺点,保证了再生植株与母株间的一致性,保持了叶片的绿白条纹特征。对比文件1也未达到本申请的上述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技术构思完全不同,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也未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比较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比文件2公开了斑马水塔花的组织培养和快速繁殖方法,也未考查叶片的绿白条纹特征在组织培养过程中的稳定性,其技术方案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比较于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审查意见指出,在对比文件l 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l 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对此,申请人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构思将茎长≥3cm的植株转入光照条件下培养诱导侧芽萌发,再分段移入利于芽萌发及生根的培养基中继代培养。技术方案通过暗培养诱导红苞凤梨节间伸长,分段继代在优化培养基上,诱导侧芽萌发,在节上生根形成完整植株,由正常培养0萌发的情况,使萌发率高达62%。通过体外培养的方式获得完整再生植株,克服了以往红苞凤梨组织培养过程中,经过愈伤组织再分化过程的器官发生法中,变异率高的缺点,保证了再生植株与母株间的一致性。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中均未公开该技术构思,也就不构成对本申请技术方案中该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不能够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非显而易见的,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优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还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具有创造性。
三、关于权利要求2-9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9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如有问题,望及时联系申请人,给予再次答复的机会。
请审查员继续审查。
致礼
申请人:四川农业大学
2021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