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

首先,感谢您悉心审查和提出的宝贵意见

申请人收到贵局于20210222日对本申请(申请号:2019111795471)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仔细阅读审查意见后,针对审查员指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修改说明:

合并权利要求12得到新的权利要求1,并一致性的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本次修改,仅在于权利要求引用关系和说明书中笔误的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新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首先,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认为,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虽然接种和运输培养系统顺序不同,但是都是为了避免菌种获取后或者使用前无法联系培养。运输或存放对菌种存在的影响的问题,对于上述步骤的具体顺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更加实际需要进行常规选择,

对此,申请人不能认可,

申请人认为,如审查员所述的,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正是运输和存放对菌种存在的不利影响,那么基于此,对比文件2中,其是在运输到使用现场后再进行培育,其也正是存在运输过程中对菌种存放有不利影响。

进一步的,

关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2无创造性的论述,申请人持有异议,具体如下述:

审查员认为,在微生物培养过程中,培养基中的营养物质不断消耗,补加微生物所需的培养基质和/或气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实验手段,

对此,申请人认可,然而,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于此,

在本申请说明书中详细记载了下述内容:

在实际培养过程中,发明人发现,由于微生物环境气体中,不仅有微生物生长过程中排出的气体,也有培养基质挥发出的气体,而微生物对培养基质成分的吸收使用通常较少,在相同时间内气体成分的变化更大,对微生物造成的相较于培养基质组分变化而言也更为显著,所以,在本方案中,通过不同微生物品种的相应标准和规范,选定微生物变异率阈值和死亡率阈值,通过各个时间节点,在培养系统中,按照时间节点进行气体置换和相应的培养基质补入即可,确保整个培养过程,微生物都处于适合的环境下,确保微生物培养质量。

也就是说,在本申请的方案,对气体的置换与对比文件2和3是完全不同的,在目前的常规技术手段中,其气体的补入是依据微生物的吸收而定;

而本申请的方案中,是因为发明人创造性的发现,微生物环境气体中,不仅有微生物生长过程中排出的气体,也有培养基质挥发出的气体,而微生物对培养基质成分的吸收使用通常较少,在相同时间内气体成分的变化更大,对微生物造成的相较于培养基质组分变化而言也更为显著。

所以,基于此,申请人创造性的设计了实验过程,进而确定各个时间节点,

进一步的,具体到本案中,

也正是由于是在获得微生物菌种后,将菌种培育在微生物培养系统中,然后将培育有微生物菌种的微生物培养系统运输至使用现场,

而微生物培养系统在运输过程中,比如存在基液基质的晃动,在该晃动作用下,加急了培养基质和基液的挥发,会进一步的恶化微生物的培养环境,而这些问题都是对比文件1-3任意一个都未公开,也不能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微生物培养系统在运输过程中,因培养基液基质挥发而恶化微生物培养环境的问题。

对比文件1-3并未公开上述问题,也并未公开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手段,所以申请人认为,对于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上述问题而言,对比文件1-3都是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的,而该问题也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问题,是在本申请技术方案中,微生物培养系统需要进行运输时,而出现的特殊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通过特殊的微生物培养系统气体置换和培养基质补入时间节点实验,通过设定特殊步骤,形成时间节点,这样的方案,以及具体的实验过程,以及微生物培养系统气体置换和培养基质补入时间节点,都是对比文件1-3并未公开的,所以,本申请的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

由于采用的该方式,使得,培养系统运输过程中都能够保证微生物具有良好的培养环境,进而确保良好的培养质量。所以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而言还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是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

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通过上述修改已经克服了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请审查员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查工作。如果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中还存在不符合专利法或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之处,请继续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文件的机会,申请人一定积极配合审查员的工作,以加快本申请的审查进程。

最后,再次感谢审查员为本案做出审查工作。